民间借贷新规发布后首例!平安银行借款纠纷以LPR四倍计算 时间及适用范围引争议

财联社 2020-09-04 14:58

财联社(上海,记者 孙诗宇)讯,日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304民初3808号显示,在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洪某向该行应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此前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划定了的司法上限变为每个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虽然该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仅在9月2日短暂挂网,后或因判决未到生效时间而被撤下。但可以看出该判决为民间借贷利率重新划定之后第一例,意味着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时,地方法院已经开始参考新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存在两大争议点。“这个案子在法律圈传的很火,在目前争议还是比较大的,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其时间效力,二是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民间借贷新规。严格意义上说,本案不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合伙人杨晓红律师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

银行借款纠纷 法院支持以LPR4倍计算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4日,被告洪辉道与原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洪辉道向原告借款21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为1.53%,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而被告洪辉道,此前足额支付至第10期即2018年5月4日,第11期仅支付期内利息2138.39元、复利227.11元,共计已偿还本金47338.35元。

因此,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根据法院的审理认定,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诉讼,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平安银行还本付息的请求,但对其主张的以月利率2%计算期内利率、本金罚息等不予认同。

法院最后判决为,被告洪辉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2744.27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时间效力引争议

从时间上来看,该案发生的时间、贷款期限、提起诉讼的时间均在贷款利率重新修订8月20日之前。虽然法院开庭审理是在8月27日,但贷款期限为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提起诉讼时间在2020年7月14日。

根据据新规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在还没有结束的借贷合同纠纷中,适用本规定。”

从新规来看,只要是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提起诉讼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论其借款到期时间,均适用新规定。但平安银行这一案,其提起诉讼的时间在8月20日以前,但从时间来看其实并不适用于新规的范围。

对此,杨晓红律师表示时间点确实存在争议,但民间借贷新规作为司法解释,并不是新的法律,并不是至规范出台以后发生的案件,也有可能涉及以前。

同时她认为平安银行应该会再提起上诉,“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该案系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则该一审判决将依法生效。”

金融机构是否适用?

此外,根据新规规定的民间借贷范围,银行作为持牌金融机构,本不应该在此范围之内。在民间借贷新规刚刚发布的时候,外界对此也颇有争议。

在新规刚刚发布之初,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此前曾表示,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本来就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但地方法院经常以此来约束金融机构,希望最高法院就此进行强调,并形成对地方法院的统一指导,减少因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

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这明确说明平安银行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其实并不在新规规定的范围之内。

但为何该案在实践中参照了新规的规定?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文章《关于民间借贷新规的几点问答》中表示,关于委托贷款是属于金融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但倾向性认为委托贷款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尽管委贷业务是通过银行作为代理机构发放贷款,但资金来源于民间资本,并非金融机构的资金,金融机构也不承担信用风险,其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我们认为该案之所以参照LPR4倍来判和当前的社会经济背景有一定的关联度,”杨晓红律师表示,《民间借贷新规》出台是为了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大环境,也是顺应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于民间借贷高利限制的呼声,“不排除以后对于金融借款纠纷,法院也将参照《民间借贷新规》的上限作出判决。本案中,法院并未直接引用《民间借贷新规》的条文,但参考了新规的精神。”

近日的银行业绩发布会中,也有银行针对4倍LPR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否会影响持牌金融机构作出回应,招商银行副行长王良表示将积极关注基层法院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实践,“我们也在积极关注这些政策变化,以及基层法院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会对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常规开展的消费信贷业务带来什么样影响。所以,我们还要根据司法实践的变化,加强关注研究,尽量减少相关政策对招行信用卡等业务的影响。”

王良也同时表示,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这只是针对民间借贷利率实行上限控制,且最高利率由24%下降到15.4%。由于银行信用卡业务是持牌金融机构业务,包括消费金融公司,也都是持牌的金融机构,所以不在此次调整限制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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