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销售“大法”出台,尾随佣金设上限,饥饿营销、诱导频繁申赎都是违规行为
财联社(上海,记者 韩理)讯,8月28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说明(以下简称“《销售办法》”),《销售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坚守资金和交易安全、销售行为合规性底线要求,严格落实销售适当性,着力提升基金销售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控水平,强化树立长期理性投资理念,积极培育基金行业良性发展生态。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126家机构和21名个人的意见。经汇总梳理,逐条研究,证监会对合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调整独销机构展业范围限制,除公募基金销售外,允许独销机构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调整完善独销机构5%以上股东资本实力等要求,完善独销机构控股股东公司治理等要求。
三是优化牌照续展制度。对《销售办法》修订发布后新注册机构执行续展安排,并将不予续展主要限定在三类情形,包括不能满足基础展业条件、合规内控严重缺失、未实质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
四是细化完善销售业务规范。推动构建基金销售机构长期考核机制;明确行业客户维护费收取上限,夯实行业持续发展基础。
五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取消宣传推介材料事前备案要求,改为基金销售机构内部审查并存档备查;将独销机构部分重要事项变更从事前备案调整为事后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
盈米基金CEO肖雯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管理办法》的修订是在整个社会各行各业的数字化浪潮中,在资管行业落实资管新规的背景下出台的,也是在净值化产品正逐渐成为资管行业主流产品的重要时间节点上推出的。这次出台的相关法规及时地响应了市场的需求,一方面鼓励更多相关机构从事到公募基金销售的行业中来, 另一方面也对于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机构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规范运营的要求,对于整个资管行业的长期规范发展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平衡销售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利益
记者在梳理后发现,在此次《销售办法》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为在互联网基金代销时代,消除代销机构利用强势行业地位挤压基金管理人,并有损行业长期平衡发展宗旨的情况。
首先,增设“尾随佣金”上限,其包括规定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在约定以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时,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 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 30%。
此外,该规定还指出特别之处,投资人直接向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支付客户维护费等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管理费。
渠道费用日趋增加目前已经成为了基金从业者心照不宣的共识。Choice数据显示,2015年基金行业年报中客户维护费占管理费比例均值为20.47%,其中15家基金的客户维护费占比超过30%。然而根据2020年基金公司半年报,全行业客户维护费占比均值已经提升至24.53%,多达24家基金公司的客户维护费占比超过30%,鹏扬,恒生前海,华融,朱雀和凯石等新锐基金的客户维护费甚至高达50%。
肖雯告诉记者,在公募基金行业中,销售和资产管理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次办法对与尾随佣金比例上限限制,也是均衡考虑了行业均衡长期发展的需求。
加强推介行为底线思维
对于基金销售风险揭示不到位,推介行为与投资者长期利益不趋同的情况下,《销售办法》也做了大量规定。
如在实际的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了解投资人信息,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基金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人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同时,投资人购入基金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示投资人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提供有效途径供投资人查询,并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投资风险。同时应当推动定期定额投资、养老储备投资等业务发展,促进投资人稳健投资,杜绝诱导投资人短期申赎、频繁申赎行为。
此外,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部分也有相应的要求。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以显著方式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相关过往业绩原则上应当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不得片面选取特定或部分产品、特定或部分区间过往业绩进行宣传。
证监会在新规新闻稿中也指出,“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突出强调基金销售行为的底线要求,细化完善投资者保护与服务安排;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
明确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范围
在此次《销售办法》中,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其中,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的业务范围被明确,根据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从事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股东也做出了调整。若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内部控制完善,运作规范稳定,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补充能力;资产负债与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 50%,没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而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具备担任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人员 10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 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此外,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 2 家,其中控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 1 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肖雯指出:“适度调整明确独立销售准入退出条件,对真正参与公募基金销售行业的机构起到了扶优劣汰的作用。最重要的影响是,在之前的管理办法中是没有销售机构的退出机制。其中有部分机构良莠不齐,在有了退出规则后,更加突出了扶优劣汰的作用。而明确经营业务范围方面则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本次《销售办法》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只能销售公募和私募产品,在资管新规的要求下,使得各大基金销售机构能够更集中精力做标准资产的销售,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