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监管落地!细化经营标准等多项监管内容 空壳公司交易受冲击
自2018年5月接管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以来,银保监会对于相关行业监管逐渐加强。6月9日,银保监会披露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柒财经了解到,《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开始征求意见,在5月已经下发,正式落地施行。
而在此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等地一度暂停了融资租赁机构的新增设立受理,其他地区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等方面也有所收紧。上海、北京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还曾单独对融资租赁类企业出台监管条例。
细化监管指标 过渡期延长至3年
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强化风险意识,逐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暂行办法》新增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和关联度等审慎监管指标内容。
《暂行办法》显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货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具体来看,在监管指标方面,《暂行办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而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为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暂行办法》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
《暂行办法》显示,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在单一股东关联度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此外,在《暂行办法》中还设置了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逐步达到有关监管要求。考虑到部分特定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期限较长,《暂行办法》将过渡期由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同时允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
划分经营标准 融资租赁公司整顿加强
柒财经整理发现,《暂行办法》中未对融资租赁机构准入和退出、高管任职资格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
而在4月22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下称《融资租赁指引》),对于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提出了更为细致的标准。
例如,《融资租赁指引》要求,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在公司股东方面,《融资租赁指引》要求主要股东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备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同时,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由此来看,《暂行办法》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视监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这一规定将责任细分至各省市,在分散风险的同时也为融资租赁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同质同类业务,应适用于相对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约束。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长5%。
而柒财经了解到,自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多地开始整顿清理融资租赁公司。6月8日,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指出,注销辖区内18家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已结束公示。
5月12日,上海金融监管局公示第三批498家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的名单。而在2019年11月20日、12月24日,上海金融监管局先后公示过两批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名单,合计554家。
《暂行办法》按照经营风险,将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其中,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暂行办法》的划分标准,在各地通报的这些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中,成立后从未从事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买卖交易以及闲置不用的公司数量不在少数。
新增设立叫停 超七成公司处于停业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融资租赁空壳公司也是交易市场的“抢手货”。自监管关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类金融行业公司业务开展收紧以来,空壳公司买卖成了一门好生意。
从事空壳公司交易的吴宇(化名)告诉柒财经,融资租赁公司在市面上的价格不会低于4万元,广州、深圳等地区价格不会低于7万元。“都是从未开展过业务的从公司,成立时间大概在2到3年间,不同城市的价格有所差别。”
吴宇称,全国范围内的融资租赁公司新增都已经在上周叫停,后续开放时间尚无法得知。
此前,吴宇在4月曾交易了一个在3月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归属地为云南。“新公司很少,现在能交易的只有手头现有的公司。”
对于公司的合规性,吴宇表示,都是正规的营业执照,不会被注销。而经历了几年的市场波动后,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价格已经趋于稳定。但是新规的出台无疑是一次重大冲击,一切又变成了未知数。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部分公司经营偏离主业,给行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现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开展分类处置?按照银保监会计划,加强监管引导,通过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准确分类,清理存量。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具体明确三类公司的认定标准,细化分类处置措施。
二是审慎从严,严控增量。在缺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同时,《暂行办法》强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