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零距离 | 财务造假屡禁不止?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接受本报专访建议,对协助造假的利益相关方严肃追责
在朱建弟看来,监管机构和社会各方应共同正视相关利益者协助上市公司造假的问题,在处罚上市公司的同时,对于协助造假者也要严肃追责,迫使其产生敬畏之心,从源头上消除造假隐患。
“中国证监会处罚的财务造假案例,几乎都会看到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协助上市公司造假,但往往比较隐蔽,通常不为大众所知,在监管方面亦无相关立法支持。”两会召开前夕,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在朱建弟看来,监管机构和社会各方应共同正视相关利益者协助上市公司造假的问题,在处罚上市公司的同时,对于协助造假者也要严肃追责,迫使其产生敬畏之心,从源头上消除造假隐患。
谈及新《证券法》及注册制,朱建弟呼吁,注册制时代带来新的监管形势与执业环境,企业资质良莠不齐,中介责任在加大,证券服务机构需化外在压力变成内生动力,在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上下功夫。
他建议,最高院尽快制定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科创板的推出,是为处于不同产业模式和阶段的企业量身定制的增量市场;创业板注册制的改革则是将存量市场盘活,实现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朱建弟表示。
01与时俱进,明确上市公司操作规范《国际金融报》:今年您主要关注哪些方面的内容?
朱建弟:本次参加两会,我将带来一项议案,以及六项建议。议案主要针对《公司法》中违规担保和重组中业绩补偿方股权质押等条款的修改。
建议分别为建立统一电子银行函证基础设施,提请最高院修改和制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考虑证券服务机构民事赔偿责任背景来确定行政处罚力度,出口货物全面适用留抵退税制度及推动中国工程咨询行业国际化发展等内容。
《国际金融报》:时值中国资本市场30周年,加快《公司法》的修改,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方面,具有怎样的紧迫性及现实意义?
朱建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公司法》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平稳健康发展、稳定金融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自1993年12月29日首次通过至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紧跟时代发展的需要,《公司法》已经四次修订。
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部署了要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工作。但现行上市公司的一些操作,如对外担保、股份质押等方面,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未能给予明确,给法院裁决带来混淆,严重影响经济秩序,给国家和投资人带来巨额损失。
具体表现在: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即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而擅自实施的对外担保行为由于没有相关法规明确,使得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混乱,裁判不统一,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建议《公司法》对其予以条款进行明确;对业绩承诺补偿方违反承诺,未经上市公司同意,规定质押股份行为无效,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为善意。
02重拳出击,对协助造假者严肃追责《国际金融报》:瑞幸咖啡、康得新等上市公司重大财务造假事件,引起轩然大波。您呼吁,应对协助上市公司造假的利益相关方严肃追责,原因是什么?背后的痛点及难点有哪些?
朱建弟:对于上市公司存在造假的情况,大家通常比较关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和董监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但协助上市公司造假的相关利益者却一直没有引起监管部门的足够关注。
事实上,中国证监会处罚的财务造假案例,几乎都会看到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协助上市公司造假,但往往比较隐蔽,通常不为大众所知,在监管方面亦无相关立法支持。
例如,有的商业银行和上市公司串通,出具虚假的银行询证函回函、虚假银行回单、虚假银行对账单,欺骗注册会计师;有的上市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定期存款、理财产品的形式转到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形式上是合法的,但随后又按照上市公司指令,转到第三方,进行非法使用,注册会计师函证时,相关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又出具虚假证明,误导注册会计师。
此外,一些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也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帮手。更有甚者,有的公用事业部门也和上市公司串通,出具虚假供电费用、供气费用、粮食储存数量,协助上市公司进行生产成本、销售造假。
这需要监管机构和社会各方共同正视相关利益者协助上市公司造假问题,在处罚上市公司的同时,对于协助造假者也要严肃追责,迫使他们产生敬畏之心,从源头上消除这种隐患。
《国际金融报》:消除上市公司造假发生的外部土壤,净化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您认为应从哪些方面发力,有何具体举措?
朱建弟: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提高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加大退市力度。鉴于推广注册制之后上市条件相对宽松,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较大的造假风险和动机。建议提高上市公司以财务造假粉饰报表的违法成本,加大退市力度,建立更为紧凑的退市程序,增加市场可预见性。
二是建立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市场“声誉资本”档案记录机制,倡导诚信执业的良好氛围,并对未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加大惩戒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
三是进一步完善财政部和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的资本市场监管协调机制,以及媒体和公众对资本市场相关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和反馈机制,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形成合力,优化监管环境,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和效果。
四是尽快落实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完善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机制。注册制之后上市标准较宽,与之相对应的是退市力度加大,必须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提高赔偿标准和范围,提升投资者的索赔效率,简化前置条件的设置。
03重责在肩,中介机构应精修“内功”《国际金融报》:作为今年资本市场的最大热点之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因开启存量改革的新篇章被寄予厚望,这将为证券服务机构带来哪些“荆棘与鲜花”?
朱建弟:当前,注册制为资本市场开启新的篇章,也对证券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者在注册制下承担的职能与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新《证券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责任要求更高:处罚金额从原《证券法》提出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提高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引入集体诉讼制之后震慑效果更加凸显:虽然原《证券法》也有连带赔偿一条,但没有集体诉讼制,使得这一条款很难执行。“集体诉讼制+连带赔偿责任”,一旦做不好就很可能导致倾家荡产。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一定要警惕资本市场潜在的各种风险,对执业质量保持敬畏之心。知所行止,严守底线,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
《国际金融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5月15日提到,IPO企业“带病申报”现象较为严重,应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和能力建设。这将对证券服务领域产生哪些影响?如何适应监管新趋势?
朱建弟:注册制带来的新监管形势之下,企业资质良莠不齐,中介责任在加大。在新的监管形势和执业环境之下,证券服务机构需化外在压力变成内生动力,在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上下功夫:
一是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要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保持风险导向的审计理念,落实基础审计程序,加强质量复核,全方位提高审计质量;
二是强化对项目合伙人执业质量的问责,关注重点领域:如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三高”并购重组、处于退市边缘的上市公司等等;
三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以科学态度进行质量管理,以系统思维降低审计风险;
四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审计效率,提升审计质量;
五是加强事务所的管理,必须加强企业文化、企业制度建设,以制度管人,以文化管心。
04效果良好,新《证券法》仍有完善空间《国际金融报》:针对证监会正在制定的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您有何建议?
朱建弟: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双备案制以及事后监督处罚力度加大,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风险增加等重大变化,倒逼会计师事务所为提升审计质量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对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遵守意识。
建议建立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市场“声誉资本”档案记录机制,形成勤勉审慎执业的文化、以质量为导向的理念,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打造良好行业生态。
《国际金融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已逾两月,在您看来,实际效果如何?
朱建弟:目前看来,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新《证券法》以及证监会的配套法规,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支持更多优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增强资本市场的弹性和包容性;完善定价配售制度,顺利实施科创板和创业板再融资发行承销;发展债券融资功能,有效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债融资;有效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稳定中长期资金入市预期。
我国《证券法》中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并没有相关的民事赔偿规定,正因缺乏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标准、因果关系认定、损失计算、系统风险扣除等规则,这给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审判实践造成不利影响,也导致因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的民事权益长期得不到充分有利的保护。
因此,建议最高院尽快制定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既能更好地对违法主体起到震慑作用,减少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又能使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得到赔偿,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与稳定。
另外,对于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有些内容已经远落后于实践和相关法律,建议修改如下:
第二十四条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由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05盘活存量,创业板改革意义重大《国际金融报》:科创板上市公司数量增至100家,迎来“百花齐放”时代。自开板以来,科创板为资本市场改革,主要积累了哪些有益的经验?
朱建弟:试点注册制是科创板改革最大的制度突破,是整个资本市场改革的方向,处在资本市场改革至关重要的地位。
注册制之下,监管部门不对拟发行股票投资价值进行判断,企业上市标准放宽但信息披露强化,从上市环节严查并强化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强化股票发行人信用责任、中介机构把关责任、审核机关信任责任,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能力对上市公司投资,几方各司其职,实现高度市场化。
科创板另外一大意义在于,为资本市场改革提供可复制的经验,创业板在成军十年之后试点注册制,对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和退市等基础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持续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意义重大。
过去几年间,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速,新三板夯实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塔基,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融资诉求的企业提供了传统的IPO通道。
科创板的推出,是为处于不同产业模式和阶段的企业量身定制的增量市场;创业板注册制的改革则是将存量市场盘活,实现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内部各板块定位、功能均有所不同,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以及市场各参与主体应共同努力,各司其职,共同将资本市场的生态系统做大做强。
《国际金融报》:注册制下,上市公司的信披或财务规范问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
朱建弟:与传统制造业相比,软件企业不论是传统业务模式还是新型互联网业务模式,其均较为复杂,特别是在判断收入确认政策的选择、收入时点等方面,需要综合多方因素判断。
软件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往往包含不止一项履约义务,包括软件许可权、安装服务、未列明的软件更新、技术支持等。软件许可和安装服务应分别按照知识产权许可的会计处理规定和一般收入模型进行会计处理。
以收入确认为例,对财务信息披露建议包括:
第一,各类业务收入的主要合同构成,披露合同主要条款约定;
第二,各类收入的确认政策和依据,各类方法确认收入的金额及占比;
第三,软件产品开发采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依据,发行人与客户确认的完工进度是否存在差异;
第四,合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跨期情形,如有,分析跨期确认对发行人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第五,发行人若是提供技术服务,披露已提供劳务、应提供劳务总量的确认标准、依据及合理性。
记者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