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正式征求意见:用于消费个人信贷额度降三成 还有这5点变化
财联社(北京,记者 李愿)讯,经过两轮小范围征求意见后,5月9日,银保监会正式印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与此前网传第二版相比,《意见稿》部分内容又发生了一些变化,财联社记者梳理如下:
第一,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网传第二版本为30万元,且未规定期一次性还本。不过《意见稿》对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未明确规定,而网传第二版对此未给予单独区分。
“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
疫情期间,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线上发布的《诊断疫情对微弱经济体金融健康的影响与政策建议》称,根据调研结果,如果经营性贷款的授信额度太低,不足应以对微小企业的资金缺口,企业主依旧面临很大的筹资压力;企业主宁可多付出资金成本,以换取资金供应的稳定,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整关于互联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规定。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副主任曾刚也建议,将互联网经营贷期限放宽至3年,以达到平滑小微客户还款压力、降低流动性风险的目的,这也符合此前银保监会强调提升对企业中长期贷款的比例的精神。
第二,新增一条“业务规划”: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涉及合作机构的,应当明确合作方式。网传第二版本无此内容。
第三,《意见稿》过渡期安排为2年,网传第二版本为3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意见稿》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意见稿》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意见稿》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存量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意见稿》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意见稿》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在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估时发现不符合《意见稿》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四,《意见稿》表示,外国银行分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网传第二版本仅消费金融公司参考本办法执行。其中,个人贷款期限、贷款支付管理要求除外。
第五,《意见稿》表示,互联网贷款形成不良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其性质及时制定差异化的处置方案,提升处置效率。而网传第二版本没有相关内容。
此外,《意见稿》与网传第二版本一致,未统一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意见稿》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
《意见稿》重要内容一览:
【互联网贷款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基本原则】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地方法人机构】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客户开展的业务,不属于前款所称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资金用途】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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