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化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监管:限制设立数量,严禁通过P2P融资
地方金融监管职能日渐明晰,管理规范也在进一步明确。日前,针对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AMC等四类金融公司监管,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北京市金融局”)印发了四则《指引》。
据了解,这四则《指引》分别是《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与《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
根据介绍,四个《指引》属于国家监管部门出台相关制度前,为满足过渡期内行业规范发展需求,在国家相关制度规定框架下制定的行业规范引导性文件。同时,四个《指引》严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避免交易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企业违规从事金融业务。
设立门槛:严标准,高要求
北京市金融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四个《指引》明确规定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违规销售金融产品或从事金融产品交易。
总体来看,《指引》强调,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保理公司不得通过规定以外的机构获得融资。同时,严禁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网贷平台)等融资或转让资产。
其中,《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下称《地方AMC指引》)共5章47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机构经营规则、经营范围、治理框架、风险控制、监管职责和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
据了解,《地方AMC指引》的门槛最高,要求也最为严格。从注册资本方面来看,地方AMC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对于存续机构来说,应保持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在行为规范方面,地方AMC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未经批准变更、终止;与他人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等。
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共有3家地方AMC,分别为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与Oaktree(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其中,仅有第一家为100%国资系身份。
值得一提的是,Oaktree(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首家外资AMC,为全球知名投资管理公司橡树资本设立。除了橡树资本,博龙资本等外资正在积极与地方AMC接洽,意在战略入股。
排他原则:限制设立数量
《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下称《融资租赁指引》)共7章63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职责和措施、监管体系、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准入方面,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同时,其主要股东应满足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具备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同时,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值得一提的是,《融资租赁指引》明确,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这也意味着,若不满足条件,将无法在北京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融资租赁指引》指出,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不得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同样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融资租赁指引》海强调,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网贷平台)、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或转让资产。
除了对融资租赁公司有所规范,《融资租赁指引》也明确北京市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组织——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的职能,即:履行自律、协调、维权、服务等职责,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健运行等。
其中,包括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融资租赁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融资租赁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严控风险:M3列入不良
《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下称《商业保理指引》)共7章50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管职责和措施、风险报告、信息报送、行业自律组织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准入方面,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同时,股东需满足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基础条件。
《商业保理指引》要求,商业保理公司股东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同时,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商业保理指引》强调,商业保理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不得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等。
在风控方面,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M3+)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与此同时,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同样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商业保理公司对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时,定价应当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公司。
追求稳定:不得频繁变更
据了解,《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下称《典当行指引》)共9章79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经营范围、当票、经营规则、治理和内控、监管职责措施与责任划分、风险报告制度、经营许可证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作出规定。
《典当行指引》明确,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当金、支付当金利息和相关费用(以下称综合费用)、赎回当物的融资活动。
在机构准入方面,典当行的法人股东需满足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纳税记录与盈利情况相匹配,且最近2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5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条件。
出资人要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同时,股东应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典当行章程中载明。
根据《典当行指引》,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典当行应当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自然人独资公司除外),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其中,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
高管方面,有犯罪记录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等情况的,不得担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典当行指引》还明确,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的时间间隔要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股权变更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同时,典当行要在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据了解,《典当行指引》划定了十条红线,包括不得经营动产抵押业务,不得向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不得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借款,不得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等。
《典当行指引》还强调,禁止典当行股东、员工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借用典当行资金违规放贷。在资金来源方面,典当行不得从本市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对于如何退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将撤销资质。
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市主管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