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公募基金经理可兼任专户投资经理,同一人管理产品不超10只
财联社(北京,记者 黎旅嘉)讯,4月3日,中基协官网发布信息,为规范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相关工作,协会制定了《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权益类公募基金经理可以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指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此前,管理公募产品的基金经理与管理专户的投资经理不可兼任,《指引》的发布意味着之间的区隔将被“打通”,基金公司核心投研人才有望发挥更大作用。
须具备5年权益类管理经验
《指引》要求,可兼任的基金经理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曾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应当具有良好的投资管理能力,投资风格清晰稳定,“具有5年以上权益类公募基金、权益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或年金社保组合的投资管理经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指引》,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兼任基金经理具备充分履职能力,合理调配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只(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产品除外)。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指引》在放开公募基金经理兼任专户投资经理的同时,也对管理产品总数作出了规定,这同时也有助于规范业内存在的“一拖多”现象。由于“一拖多”现象在无形中给基金经理带来较大业绩压力,最终可能在持仓结构上出现同质化,甚至因交叉持股风险导致基金净值出现大幅下滑。因此该项措施有望降低基金经理“一拖多”可能导致的产品风格混乱和对业绩产生的不利影响。
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兼任基金经理的长期考核机制, 对兼任基金经理进行5年以上的长周期考核,考核激励指标 应当涵盖所有兼任组合长期业绩、遵规守信情况、公平交易执行情况等,并对兼任基金经理实施收入递延支付机制,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 3 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并且,为实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和长期利益一致,《指引》也鼓励基金管理人实施公募基金跟投机制,兼任基金经理可以一定比例薪酬跟投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
四大举措防范不公平交易
《指引》同时也要求,基金管理人应针对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个投资组合投资交易行为加强管理、监控和分析,防范不公平交易,主要包括:
(一)加强投资指令管理。在投资指令下达环节,原则上应当做到“同时同价”。基金经理管理的多个组合同日购入或出售同一证券时,应当尽量同时发送投资指令,并通过公平交易系统进行价差监控管理。因产品策略、头寸变化等原因导致无法“同时同价”的,基金管理人应做好授权管理, 加强事后分析。
(二)加强对交易行为管理。原则上兼任组合间不得进行同日反向交易(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产品等特定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多个组合间同日及临近日同向交易的价差强化控制和监测。
(三)加强交易监测和分析。对不同时间窗下反向交易和同向交易价差监控的分析,其中最长时间窗应当延长至10 个交易日以上,并结合成交顺序、价格偏差、产品规模、成交量等因素对是否存在不公平对待的情形进行分析。兼任基金经理应当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说明,合规风控部门应当对 基金经理说明进行严格复核与独立评估,相关材料应当留存备查。确实存在异常的,督察长或合规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四)加强事后报告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在监察稽核报告中对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个组合的收益率差异进行分析,并对公平交易机制的潜在问题和完善情况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