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对助贷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合作名单、协议等报备地方金融协会
4月1日,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发布《关于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与合作机构开展贷款业务工作指引(试行)》(下称《工作指引》)。
其中,贷款业务是指合作机构利用自身在技术、场景、数据、风控等方面的优势,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获客、初筛选等贷前服务,由小额贷款公司自主完成授信审查、风控控制等核心业务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合作模式。
《工作指引》提到,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审慎制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审查合作机构的外部声誉、涉诉情况、资产情况、高级管理人员从业经验、实际控制人征信情况等,甄选业务场景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内部管理健全、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客群与产品定位的机构开展合作。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合理控制合作机构数量,不得与具有以下行为机构开展合作: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有其他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的。
另《工作指引》提到,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建立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和信用、履约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升风险管理前瞻性。对于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
值得一提的是,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即小额贷款公司和合作机构建立、变更、终止合作的,应当定期将合作机构名单、合作协议等电子版材料报备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
除此之外,厦门地方金融协会将逐步建立合作机构黑白明白制度,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纳入行业合作机构黑名单。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职责,《工作指引》提到,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本息代收代付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另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信用服务、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严格审慎制定与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条款,在风险承担、风险揭示、费用收费、信息保密、违约救济、投诉和应急处理等方面,明晰权责边界。
《工作指引》提到,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校园贷、股票配资、首付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领域。
在费用收费规范上,《工作指引》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借款合同中以醒目方式向借贷客户充分披露贷款主体、收费主体、收费项目、实际贷款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催收、咨询投诉渠道等信息,并明确向借款客户进行告知,保证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工作指引》明确提到,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机构及合作机构关联方和合作方等各类机构不得从小额贷款公司向借款客户发放的借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