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旧保新”为噱头,北京银保监局提醒切勿恐慌性购买保险
财联社(上海,记者 丁艳)讯,近期,新冠肺炎的突然爆发和严峻形势引起诸多焦虑和恐慌,不少消费者“病急乱投保”,却对购买的保险产品情况知之甚少。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提醒,疫情期消费者购买保险应注意切勿恐慌性购买保险、一确诊即可全额赔付、及时“退保”止损失等。同时,消费者应充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注意根据需求购买保险。
另外,北京银保监亦强调,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如实回答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对所购买保险产品存疑应及时提出、签订保险合同前认真阅读投保单等。
疫情期办理退保要谨慎
北京银保监指出,四类“保险误区”包括恐慌性购买保险、一确诊即可全额赔付、及时“退保”止损失、“疫情期间捐赠保险”不可信。
首先是恐慌性购买保险。疫情期间,有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利用消费者的恐慌情绪,过度渲染与疫情有关的保险产品,诱导消费者不顾自身需求重复购买类似保险产品,或者消费者在可能患上新冠肺炎后再鼓励其购买与病情有关的保险产品。前者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经济损失,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后者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在出险时得不到理赔。所以,是否需要购买或购买多少有关新冠肺炎的保险,消费者应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一确诊即可全额赔付。保险产品的赔付与其保险责任相挂钩,不同的保险产品赔付条件、赔付金额都不尽相同。如果消费者购买了意外险,除个别保险公司将意外险保障范围扩展至新冠肺炎病毒外,普通的意外险是不予赔付的;如果购买了寿险,保险公司仅理赔具有身故责任的产品;如果购买了重疾险,保险公司通常对保险责任包含新冠肺炎、新冠肺炎并发症,及身故责任的保险产品进行赔付;如果购买了医疗险,保险公司通常仅对无法通过社保报销的部分如自费药、“特效药”等进行赔付。所以,“一确诊即可全额赔付”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同时,及时“退保”止损失。不少“代理退保”的“黑产团伙”利用疫情渲染气氛,对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产品进行诋毁,告知投保人继续持有原保险产品将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怂恿投保人退保甚至“退旧保新”。但是一旦投保人退保,不仅需要支付“代理退保”机构的“服务费”、承担退保损失,还会面临丧失保险保障、再次投保困难等困境。所以,“退保”无法止损,办理退保要谨慎。
此外,认为“疫情期间捐赠保险”不可信。保险公司在此次疫情中推出的捐赠保险是响应中国银保监会落实保险机构社会责任的具体举措,消费者可以正常申请,捐赠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出险后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该保险在保障时间、保障额度等方面有一定限制,投保时应留意。所以,“疫情期间捐赠保险”是可信可申请的。
充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根据自身需求购买
另外,为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北京银保监局同时提示消费者,疫情期间购买保险应有“三注意”。
首先,注意“保险误区”不可信。对于假借疫情渲染炒作、诱导投保人“退旧保新”、宣传一经承保全部理赔等各项夸大宣传、不实宣传,消费者一定要擦亮双眼,密切关注监管部门发布的通知和风险提示,一定要充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责范围、退保损失等,充分保障自己权益。
其次,注意根据需求买保险。疫情期间,多家保险公司响应监管部门的号召,支持疫情防控阻击战,履行社会责任,将公司部分险种如重疾险、医疗险等扩展至包含新冠肺炎导致的身故、伤残和重疾。通常保额为几万至几十万不等,保险期限为几天至几十天不等,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购买。
同时,注意正确维权止损失。投保人对疫情期间的承保、理赔、退保或其他服务等产生疑问的,可以直接通过保险公司官网、客服热线等渠道进行咨询;如因保险合同或服务产生纠纷的,可以直接向保险机构进行投诉;如发现保险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向监管部门提出举报并提供相应证据。
北京银保监局除了提醒消费者四类“保险误区”和购买保险“三注意”外,亦提醒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应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义务,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我国《保险法》,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应当如实回答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果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会对能否获得保险保障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在购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会在犹豫期内对消费者进行电话或电子化回访,这是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如对所购买保险产品存在疑问,应当及时提出。
同时,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务必认真阅读投保单、投保提示、保险条款等材料,仔细核对个人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