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博士专业解读第二弹!精准划定法律红线,剑指证券交易“顽疾”
交易制度的不完善一直是证券市场的“顽疾”,亦不利于市场的长远及健康发展。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对证券交易制度予以精准“操刀”,剑指各类二级市场交易乱象,为证券交易活动进一步划定法律红线。
作为修订亮点,证券交易制度的总体逻辑、内幕交易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区别、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股市黑嘴”主体之界定等引发热议。为此,《国际金融报》记者专访了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法学博士江翔宇,来逐一破解新《证券法》在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层面的“达芬奇密码”。
1划定交易法律“红线”
完善证券交易制度是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除了对上市条件、退市情形、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进行优化,规定停复牌和程序化交易相关制度,还完善了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针对“操刀”的总体逻辑和思路,江翔宇表示,一方面是完善了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为证券交易活动进一步划定法律红线;另一方面也对新事物持相对宽容的态度,例如对程序化交易,并未因为2015年股灾中程序化交易的被诟病而一棍子打死,而是从加强监管角度给予规定,要求需向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
新《证券法》是去除各类交易“顽疾”的有效手段,在江翔宇看来,影响及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是交易行为的主体覆盖、交易对象、交易行为跟不上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造成很多违法行为处罚缺少依据。
为此,此次修改做了完善,力争不留死角。例如,对内幕交易主体作出重要扩展,包括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因职务关系获得内幕信息的公职人员都被纳入;将内幕交易对象扩展至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对操纵市场行为增加了信息型操纵等四种新的操纵行为等。
二是法律责任的不完整和过轻的行政处罚,例如,非基金类的金融机构未公开信息交易之前未被规定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刑事责任,就可能造成未达到刑事责任标准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追究,投资者不能主张民事赔偿。
此次新增了未公开信息交易规定,同时对交易行为违法的行政处罚全面加重,如没收违法所得的标准从以往的一到五倍增加到一到十倍。
三是规制范围的有限性。如原《证券法》内幕交易规定对债券内幕交易未作明确规范,新《证券法》把公司债相关重大事件纳入内幕信息范围,采用了内幕信息类型等同于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告信息类型的立法方式,将股票临时公告信息与公司债券临时公告信息分别以第八十条第二款与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列举。
2弥补适用范围“缝隙”
新《证券法》中,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围进一步扩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等也被纳入知情人范围。
对此,江翔宇表示:“新法完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主体的范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法》将目前司法实践、行政执法实践中间已经存在的一些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写入了证券法,增加了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对这些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有关人员给予了法律上的震慑,为证券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规定是此次新增设的内容。从法律体系的统一及衔接方面来看,新增填补了一定的适用主体范围空缺。
对此,江翔宇分析:“新《证券法》从行为主体、行为特点、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方面,对未公开信息交易新增了明确规定,完善了规制体系,弥补了现在《基金法》的未公开信息交易规定仅适用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不足。”
此前,对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非基金类的资产管理业务,如果出现“老鼠仓”情况,在进行行政处罚方面依据不足,难以适用《基金法》对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规定。对资产管理业务以外其它金融业务领域未公开信息交易亦缺乏行政处罚的依据,打击力度有限。例如,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研究业务以及非金融机构的交易所、监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情况。
针对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的区别,江翔宇坦言,新《证券法》没有明确未公开信息的定义,从条文上看是保持了与刑法上类似的表述,是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他进一步解释道,把握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的区别,首先是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如根据新《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内幕信息是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未公开信息范围界定为:
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其次,对于以上明确规定以外的情况,可能会有一定争议。例如,政府部门的宏观政策重大调整、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可能对金融领域或某行业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交易所对指数成分调整等,都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股价有重大影响。
“对于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的判别,证券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未来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江翔宇表示。
3积极回应市场“新作”
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方面,新《证券法》新增“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等四种交易行为,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原则。
“这新增的四种交易行为均是在近年来比较常见的操纵市场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江翔宇称。
实质上,这几种行为在目前的司法解释和沪深交易所规则中都有规定,并有自律监管措施乃至行政处罚等措施。他认为,此次《证券法》修改提高到法律高度,主要体现《证券法》积极回应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助于加强对新型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
例如“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主要是针对2015年股市大跌中的“恍骗”等行为;“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主要是要打击上市公司在市值管理中的信息型操纵,很多情况下还会结合二级市场的交易操纵。
3月4日晚间,证监会网站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牟致华编造、传播“易会满上书建议暂缓科创板实施”相关虚假信息的行为处以20万元的罚款。
“股市黑嘴”成为新法严厉打击的对象。新《证券法》将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主体范围由“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江翔宇看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范围比之前扩大,意味着现在的个人自媒体也在行为主体之列。“这一条还新增了赔偿条款,同时规定传播媒介和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他补充道,这一规定的落地,还有待于几个问题在后续实践中的界定,主要包括: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如何认定的问题,是指整个行业、市场还是也包括具体个股,对个别公司股票的重大影响算不算扰乱?
同时,如若媒体或自媒体对于上市公司的质疑属于正常的质疑,但因为掌握的信息存在局限性,亦或是分析能力和方法存在问题,导致最后被证明为虚假信息,和本条规定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如何区分?
由此来看,资本市场的法治问题,远远广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于证券交易制度层面而言,江翔宇认为,新法或还有如下问题需要进一步落实:
其一,在新《证券法》完善证券交易制度有法可依的背景下,最重要的是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其二,此次修法主要目的为解决注册制的问题,在证券交易一章虽然将目前的实践大幅修改入法,但还遗留了不少问题,例如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的区别、内幕交易和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民事赔偿操作细节。
其三,从促进证券行业顺应时代发展,融入金融科技角度,对程序化交易、人工智能与证券交易等问题上需要做进一步规定完善。
记者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