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四部委联合发文规范金融营销: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宣传
12月25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三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四是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通知》明确,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
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
具体而言,《通知》要求,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管理机制以及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除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之外,还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及时改正。
同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要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并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
此外,《通知》提出,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通知》强调,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能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
不仅如此,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
央行等四部委表示,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定监管职责,推动严格落实《通知》各项规定,全面强化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严格约束相关从业人员,确保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依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