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草案进入“四审时间”,对股民意味着什么?
12月23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该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进入“四审时间”,前三次分别是2015年4月、2017年4月、2019年4月。那么,这一次又有哪些新的政策亮点值得重点关注呢?
第一,证券发行制度重大改革。
草案指出,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同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
A股28年历史,以往均是核准制,弊端真不少。这一次是明确规定不要核准制,意味着实施了28年的核准制度在不久的将来将成为历史。
这是制度改革的重大一步,因为不仅仅已经挂牌实施注册制的科创板,还有接着需要改革的创业板以及主板。
纵观美股港股成熟市场,均是注册制。核准制意味着行政权力说了算,中间涉及太多利益的博弈,不能最大化发挥资本市场的功效。但未来的A股,同样是注册制,将会更加市场化、成熟化,相信不会再错过阿里巴巴、腾讯这一类巨头的机会。
第二,集体民事诉讼。
一是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结构接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这一点绝对是击中要害。过往,A股鱼龙混杂,太多的虚假信息披露、财务欺诈,散户投资者均处于弱势的一方,能全部拿回损失可能比登天还难。
未来,股民可以集体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将对于财务欺诈、虚假信息披露公司的极大震慑。
第三,大幅提高证券违法成本。
草案指出,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其实,股民对于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等乱象早已是深恶痛绝。草案出来后,还是觉得罚款数额不够。有股友直指,罚款应该有底线,上不封底最好。
从60万提升至2000万,最高提升33.33倍,不算低,能震慑不少“跃跃欲试”的行为人。
要知道罚款是一方面,《刑法》修订也正在路上。
另外,草案还提及,契约型品种(股指期货)可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起草期货法,将来可纳入期货法调整。
是不是意味着股指期货改革已经在路上了呢?对于A股众多的烂公司,能够有股指期货来做空盈利,将大大抑制上市公司股东们的“瞎搞”。
对了,在12月7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与股票期权业务相关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10项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指南》等4项指南,即日起实施。
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主要增加了证券发行制度、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重大制度改革,值得点赞。这是广大股民急迫需要的!
但略微遗憾的是,没有涉及到T+0以及涨停板制度改革。明白人都知道,这是为了保护大型资方与上市公司大股东而生的,根本不是所谓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其实是想收割散户。
你看看港股美股就知道,没有涨停板,没有T+1,波动反而没有A股剧烈吧!为了收割利益,怕一口气把韭菜根都给拔掉而愤然离场,选择磨刀霍霍,一点一点剥削你的财富。
但是我相信,随着把集体诉讼、股指做空、提高违法成本等制度落地完善后,未来会有一定的契机来修改涨停板以及T+0等方面的制度。
A股制度改革在路上,未来资本市场的重大机遇不会久远。看看外资的净流入态势便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