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悠久顽强 借贷宝以科技创新促良性发展
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在我国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纵观历史,民间借贷最为繁荣的时期,往往是商品经济发达、市场活跃的时期。
在原始部落时期,初步买卖关系出现,部落与部落之间“赠予”与“还礼”的举动,就是借贷活动的雏形。到了西周时期,有息借贷零星出现,《周礼》有记载“听称责以傅别”,从侧面说明民间借贷已经初现。据《管子》记载,春秋时期齐国西部就有谷物借贷的现象。
秦汉时期,是我国古代商业发展的黄金时期,商业周转催生大量的借贷。汉景帝期间有明文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能超过20%。南北朝时期,开始有债务的概念,写进当时国家的律令,并且有具体的限制和处分,也规定了利率。
唐朝作为我国古代历史上的又一个盛世,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十分发达,民间借贷种类和规模都达到了空前的状态。在长安西市,各种借贷机构林立,有提供普通借贷的公廊,有提供抵押借贷的质库(典当行),有收受存款或提供保管便利的柜坊和各种商店,形成了中国最早的借贷市场。宋朝的民间借贷律法基本沿袭唐代,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助推着借贷发展。
明清时期,民间借贷再次进入大繁荣,并出现了利率下降趋势。民间借贷的形式更加多种多样,现代各种借贷形式在当时都已具雏形。随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明确,处罚也更加严重,有明确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新中国成立后,历经社会主义改造,民间借贷受到当时特殊政治气候的挤压而几近消失,仅是以个人之间互助友情借贷的形式小范围存在。改革开放初期,伴随着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带来的巨大资金需求,民间借贷再次活跃起来。结合我国典型的“乡土社会”,传统文化中家族亲朋好友的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但因为借贷关系的社会基础关系复杂多样,具有隐蔽性、分散性、情感性等特点,催生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其中双方证据收集和有效性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
随着互联网的繁荣发展,电子借条的出现弥补了传统纸质借条易丢失、不规范等不足。其中,金融科技企业借贷宝先后开发了打借条、补欠条、亲友借、帮借等功能,为用户间借贷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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