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Y公司!证监会发文警示券商接受第三方资讯外包服务风险!一定找大型正规服务商

财联社 2019-12-10 00:00

信息服务商Y公司的错误,竟使2家券商被证监会通报。

据财联社独家获悉,近日,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发布监管情况通报称,某资讯服务商提供给2家证券公司的信息出现重大错误,相关证券公司未及时发现错误信息并将其原样直接推送客户,引发相关投诉。证监会指出部分证券公司在资讯服务外包后疏于管理,对外包服务商的资质松于把关。

同时,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高度重视资讯外包中存在的“包后不管”的问题,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在资讯服务外包时,要对服务商的资质、服务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在外包合同中要清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尽可能减少资讯外包产生纠纷,要与大型有资质服务商合作。

祸起“包后不管”问题

监管通报显示,Y公司为某2家证券公司的信息服务商,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收集上市公司资讯后推送给该2家证券公司,供其推送相关客户。

近期,X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但Y公司在收集、复制相关信息时发生重大错误,导致Y公司推送给2家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的信息与上市公司公告存在重大差异。但2家证券公司未发现相关错误,而通过其系统直接将错误信息原样发送给相关客户,涉及人数近1000名。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认为,本案反映出部分证券公司在资讯服务外包后疏于管理,对外包

服务商的资质松于把关,对其推送的信息不加审核和管理,对潜在的信息错误风险缺乏预判。

为有效防控风险,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对证券公司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充分认识资讯外包风险。从法律关系上看,证券公司是客户的资讯提供方,证券公司和客户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直接当事人,服务外包但责任没有外包、风险没有外包。

二是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将资讯外包风险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制定服务商筛选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内容复核机制、提前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等方式,防范潜在的外包风险。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做好与投资者及相关方的沟通,确保应急处理的及时性、有效性。

三是明晰权利义务。证券公司在资讯服务外包时,要对服务商的资质、服务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在外包合同中要清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尽可能减少资讯外包产生纠纷。

外包服务商资质是关键

近年来,证券行业资讯外包并不罕见,通常操作是部分证券公司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资讯外包给信息服务商,由信息服务商统一采集提供给证券公司后再以证券公司名义提供给客户。

据财联社了解,相当一部分券商的资讯服务都是采用资讯外包模式。对于证券公司而言,采用外包服务,在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率方面是大有益处的,毕竟在相对而言非核心的后台运营支持业务上事必躬亲无疑会加大人力成本。但外包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旦信息服务商的服务发生错漏,就会未能对客户进行有效保护。

那么,该如何平衡呢?

证监会的监管通报或许已经给出答案,那就是“要对服务商的资质、服务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日趋严格,资讯服务商的资质一般由牌照体现。

2017年6月1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根据规定,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单位或者平台,都需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这也就意味着,所有新闻发布、转载、传播活动都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资讯类自媒体和平台无证经营将成为违法行为,持证上岗才是合法上路。

值得注意的是,网信办在对申请单位的要求中特别强调,需要具备“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等诸多严格条件。

换而言之,互联网资讯平台在人才配备、制度完善和技术保障三方面都要经过网信办的考验。

根据网信办官方数据,截至2019年9月30日,经各级网信部门审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总计999家,具体服务形式包括:互联网站975个,应用程序747个,论坛137个,博客25个,微博客4个,公众账号3082个,即时通信工具1个,网络直播14个,其他20个,共计5005个服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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