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新规要来了!列明八项经营禁止行为,融资性信保业务全面收紧

国际金融报 2019-11-21 23:39
信用保证保险即将迎来新规!

11月21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已于近日向各银保监局、财险公司下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拟对2017年发布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多名受访业内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近年来,信用保证保险发展迅速,其在推进普惠金融业务方面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经历P2P暴雷潮等事件后,监管层看到了其中的许多新问题《暂行办法》显然已不太适用,而且《暂行办法》效力只有3年,2020年7月11日将到期。

记者对比《暂行办法》和《意见稿》发现,《暂行办法》中11次提及网贷及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相关信息,但《意见稿》中却再无“网贷”二字。而在《暂行办法》中仅出现过一次的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却成为《意见稿》中的主角,出现频率高达22次,并对其提出了一系列更高的监管要求。

《意见稿》核心要点及变化

01提高险企融资性信保业务准入门槛

《暂行办法》中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仅提出一点资质要求,《意见稿》则提出了六大资质要求

根据《意见稿》,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在债务融资行为中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非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除符合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

(二)总公司应当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应当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应当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和监控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承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02鼓励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信保业务

第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其中,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4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其中,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通过互联网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单个履约义务人为法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03扩大经营禁止行为至八项

《意见稿》在《暂行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险企开展信保业务的禁止经营行为,明确提出险企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不得为自然人等方面。

第七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

(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被保险人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

(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

(四)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

(五)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

(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信保业务保单同等效力的其他保险文本;

(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04提高信披要求 & 新增费用厘定要求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就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在官网显著位置进行披露,且单独设置投保意愿确认界面,由投保人主动确认后进入投保流程。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05建立承保可回溯机制 & 细化流动性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机制,并按照《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确保全面记录、不可篡改。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包括应对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措施。

记者 罗葛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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