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首次处罚险企营销员!欺骗投保人、向投保人赠送黄金,一人被禁入保险业两年

国际金融报 2019-10-19 19:22

买保险赠黄金?监管部门对此说“不”!

10月18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因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下称“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工作人员王某,被给予禁止进入保险业2年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银保监会自成立以来,首次以银保监会名义,对个人营销员开出罚单。

另外,以往的罚单也多以罚款或警告处分为主,这次则是直接禁止展业,切断再次违规路径。

涉及“两宗罪”

根据“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王某主要存在“两宗罪”:

其一,欺骗投保人。

2016年,王某向投保人销售阳光财富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时,未如实告知实际保险期限及保单收益

其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6年至2017年,投保人在购买上述两款保险产品时,王某向投保人赠送黄金和金币。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第1项反映出监管层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处罚从严,且不需要投保人提出,也不需要损害结果发生。第2项反映出监管层在整顿维护销售秩序上处罚从严,遏制长期存在的、有一定普遍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两方面加强处罚均有助于公平待客、公正和良性竞争、维护行业稳定和形象。实施‘穿透式’处罚,一线行为也要处罚至直接责任人。”王向楠称。

被禁业两年

对于上述“二宗罪”,王某曾提出申辩意见,请求依法撤销或改变处罚:

一是在向投保人销售产品时,完全遵守了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的培训要求,不存在未如实告知实际保险期限及保单收益的情形。投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独立签订《投保书》。

二是由于投保人索要黄金和金币在先,虽然知晓礼品赠送属违法违规行为,但考虑后续的业绩和合作关系才为之,并且是在签订《投保书》后,按照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的安排实施。

三是其不存在严重违规情形,也未对投保人造成严重民事损害。

不过,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王某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时,告知投保人产品期限为5年、承诺保单年收益5.5%,但产品实际期限为“至100周岁保单周年日”,保单收益为不确定。因此,不论投保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欺骗投保人的事实清楚无误

同时,王某明知向投保人赠送礼品属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实施上述行为,投保人是否向其索要礼品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

此外,由于王某销售产品等行为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本案除追究公司责任外,也应追究其个人相应的责任,银保监会认为对其处罚并无不当

最终,银保监会决定给予王某禁止进入保险业2年的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如下:

一是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王某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

二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王某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

切断违规路径

针对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早已是行业“顽疾”。但以往,绝大多数罚单给了保险公司,而鲜有的个人代理人罚单也是由各地派出机构开出。

例如,2018年9月,邵某(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个代)、高某(新华人寿宁夏分公司个代)、刘某三人,均是因针对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被银保监会各地方局给以罚款或警告处分。

这次,由银保监会直接开出个人罚单。另外,以往的罚单也多以罚款或警告处分为主,这次则是直接禁止展业,切断再次违规路径。

记者了解到,以往罚款金额一般在5万元以下,对于代理人来说,罚款相对于业绩,只是“九牛一毛”。

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该则处罚虽然没有公布涉及的具体保费,但从处罚力度可以推出,金额应该是几十万甚至百万元的额度。而代理人通过欺骗、误导甚至返还黄金的方式进行销售,说明了该产品本身的竞争力不大。

李滨指出,这则针对代理人个人的罚单表明了银保监会的一种态度:公司不能成为代理人违规展业的“挡箭牌”。资深的代理人出现违规展业现象被处罚禁入两年,无论对公司业绩、对代理人个人的收入,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属于“打蛇打到了七寸”。

同时,李滨表示,虽然此次处罚的是寿险营销员,但公司主体的责任同样不能忽视。有公司的默认成分,很多公司的业绩对这类代理人也有一定的依赖。这个罚单传递的另一个信息就是,以后保险公司也将不能与此类代理人进行合作。

(国际金融报记者 唐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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