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分出人


保险分出人
  保险分出人与保险接受人对应。例如有人在a买了一个巨额的保险,a觉得万一出了风险自己无力独自承担。于是a找到b,在b为自己上了一份保险,与b共同承担责任。 a就是保险分出人,b就是保险接受人。保险(reinsurance)
  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其不愿意承担或超过自己承保能力以外的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或保险集团承保行为。又称分保。因这种办理保险业务的方法有再一次进行保险的性质,故称保险保险业务是国际保险市场上通行的业务。它可以使保险人避免危险过于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款义务,对经营保险业务起了稳定作用。保险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两类:①以保险金额来计算保险责任的比例保险。②以赔款来计算保险责任的超额保险,以及由此而衍生的按赔付率计算保险责任的保险等。保险的具体形式
  保险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比例保险和非比例保险两类。比例保险是原保险人与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对于约定比例内的保险业务,分出人有义务及时分出,分入人则有义务接受,双方都无选择权。在比例保险中,又可以分为成数保险和溢额保险。成数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将每一笔保险业务按固定的保险比例,分为自留额和保险额,其保险金额保险费、赔付保险金的分摊都按同一比例计算,自动生效,不必逐笔通知,办理手续。溢额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承保保险限额,即自留额,当保险业务超出其自留额而产生溢额时,就将这个溢额根据保险合同分给保险人,保险人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每一笔分入业务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分摊的赔付保险金数额。在非比例保险中,原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额度,在此额度以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赔付,超过该额度的,就须按协议的约定由保险人承担其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非比例保险保险费率由双方当事人议定。
  假如,有人在a买了一个巨额的保险,a觉得万一出了风险自己无力独自承担。于是a找到b,在b为自己上了一份保险,与b共同承担责任。 这就是保险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表现在:(1)原保险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存在的前提,保险合同不以离开原保险合同而单独存在。同时,原保险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也要依赖保险才能进一步分散。(2)保险人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为限。保险人和原保险人是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合作关系。(3)作为保险的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都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的经济合同行为,都是以大数法则为依据实现分散风险的。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1)原保险标的是物、责任、信用或者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保险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2)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但它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保险人;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得请求原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原保险保险人也不得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论保险人是不否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原保险人都应对原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当原保险人因破产或春他原因未履行赔偿原保险人的义务时,保险人不得因此而免除对原保险人履行的保险赔偿义务。(3)原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合同给付合同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