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险种特色
  投保范围广,缴费多种选择
  高额医疗保障,大病确诊即赔
  高残三倍给付,体现人性关怀
  高额生命保障,爱心永恒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
  (一)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二、身故保险
  (一)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高度残疾保险
  (一)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
  保险人的先天性疾病;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等其他保险法规定的其他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利息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借款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保险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半年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重大疾病
  获保障的二十种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十、瘫痪——永久完全
  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二、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三、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四、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七、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保险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保险人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示例
  3岁男孩作为保险人投保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每年交费:2300元
  交费期:20年
  保险期:合同生效起至保险人身故止
  保险责任:
  保险生效起(或最后复效)180天(免责期)后 保险人 若初患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0000元(终身);
  高度残疾或身故,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150000元;
  免责期内退回所交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