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险费


概念
  城市房屋保险金融保险公司收取房屋保险费的重要依据。房屋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房屋的保险估价来确定的。而房屋的保险估价则由保险公司标的--被保险房屋的实际价值来核定。
  一般来说,房屋的保险金额与房屋的实际价格是一致的。但有时候也不一定如此。确定的保险金额
  同,所获得的赔偿也不一样。因此,准确估定房屋价值,合理确定保险金额,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城市房屋的保险方式

1.定值保险

  房屋的保险金额是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来确定的,不因房屋的市场价值涨跌而增减。若房屋遭受意外损坏,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的全额赔偿;若只有部分损失,则接保险金额乘以损失成数赔偿。
  例如:某房屋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为100万元,遭受意外损坏时,房屋市价涨120万元(或跌为80万元)。
  A.若房屋全损--按保险额100万元赔偿;
  B.若部分损失,损失量为七成--按70万元(100万元×70%)赔偿。

2.不定值保险

  在这种保险中,保险合同上不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格,只列明合同上的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被保险的房屋发生意外损坏时按照市价来计算赔偿。
  同上例。
  A.若房屋全损:房屋市价涨为120万元,赔偿100万元;房屋市价
  至80万元,赔偿80万元。
  B.若房屋部分损失为七成:房屋市价涨为120万元,实际损失为84万
  元(120×70%),赔偿70万元(84×10/120);市价跌为80
  万元,实际损失为56万元(80×70%),赔偿56万元。

3.重置价格保险

  房屋投保人保险公司双方约定按房屋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保险人申请将一幢旧房屋,按相当与重建一幢新房屋的价值保险,一旦房屋发生事故即可按重置价格获得赔偿。

4.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方式不要求投保人将房屋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而按一次意外事故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金额来投保,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比例如何,只要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付。如房屋估价为100万元,约定保额为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为20万元,则保险人应按20万元赔偿。由于这种保险方式中在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房屋价值--第二保险完全未曾投保,因此称这种方式为“第一危险责任保险”。城市房屋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城市房屋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付保险金额保险金额×适用的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式中的保险费率通常由三部分组成:纯费率、第一附加费和第二附加费率。
  1.纯费率,亦称附加费率。它是根据一个较长期内房屋损失率的平均值确定的。按照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用以赔偿保险年度内的正常损失。
  2.第一附加费率。它是根据房屋的实际损失对损失平均值偏差程度确定以保管,使契约产生约束力,然后负责执行各项买卖条件,办清所有手续,再将定金与证书分别交付买主和卖主,最为适当。在美国,大部分不动产交易都利用委托保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