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代位


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权利代位性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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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权利代位实现条件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保险授权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2.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追偿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保险人。
  (2)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适用范围
  (1)保险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