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前言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
《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第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第六条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七条
各级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第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第九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学校之间相互长期借用校车或共用一台校车的,应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第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驾驶证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六)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第十三条
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
(二)本学校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健康证明;
(四)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
(五)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
(六)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本学校对机动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八)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九)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号。
《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第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使用申请后,应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送请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日内对本办法第十三条(七)、(八)、(九)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同意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批准申请的,应在作出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并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中注明。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申请人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情况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其抄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九条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运送学生的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第二十一条
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第二十二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导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第二十四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员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第二十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罚款,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的;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四)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第二十九条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该标识、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第三十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校车超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为依据,以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配合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从解决影响学生乘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入手,深入搞好摸底排查,做好校车标识的办理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和校车超员等行为,为我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工作目标
根据《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范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办理校车标识;从严查处手续不全、车况不佳、驾龄车型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各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进一步落实校车管理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改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车条件,保证学生乘车安全,严防重特大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三、具体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0年10月25日至11月10日)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召开由各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参加的专门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对辖区内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彻底摸清辖区内校车和非法校车的情况,认真填写《学校(幼儿园)校车情况统计表》,并于2010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安全科(联系人:贾荣峰,联系电话:3518705)。
(二)申报办理阶段(11月10至11月30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对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进行申报办理校车标识。具体办理程序:1、学校填报《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2、学校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3、将《申请表》和教育部门所需的相关材料递交本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4、将本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公安交通部门所需的相关材料递交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5、将本地教育、交通两个部门的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6、审查通过后由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校车专用标识、标志。(详见《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至十七条)。
(三)检查落实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
检查落实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为主进行,对各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一是检查符合校车条件的车辆是否办理校车手续;二是检查校车手续是否齐全;三是检查使用校车的单位是否与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是否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四是是否建立校车管理长效机制,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将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内容;五是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它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有非法校车仍在接送学生,是否进行了查处。在县(市)区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和各学校、幼儿园要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站在建设平安襄樊、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紧抓实。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进行全面部署,确保校车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和各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学习《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充分认识贯彻实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针对我市目前接送学生车辆存在的问题现状,在搞好调查摸底的情况下,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车主和公众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重点宣传校车审查备案的条件、程序规定以及法律责任,让公众对《办法》普遍知晓,赢得群众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为《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各类学校要以此为契机,在学生、学生家长和全体教职工中进行一次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系列活动,教育学生拒乘农用车、三轮摩托车、报废车辆和手续不全车辆。
(三)加强协调配合与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公安、交通运输和安监部门联系,加强信息沟通,严密工作程序的衔接配合,共同做好校车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要定期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贯彻实行《办法》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及时排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对贯彻实施《办法》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地方,要进行重点督察,限期整改。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督促驾驶人规范操作、文明行车;要建立学生照管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保障路途安全。
今后,所有不合格和未办理校车标识的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学生。未按要求落实校车管理规定的,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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