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