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的通知
  (1995年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23号发布)
  为保证分税制和新税制的正常运行,理顺分配关系,便于征收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中央各部门、各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的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所得税
  (三)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所得税。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所得税
  (二)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得税,包括中央各部门、各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所得税
  (三)私营企业所得税
  三、联营企业股份企业征收管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通力配合,加强协调,理顺关系,强化征管,以保证新税制和分税制的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