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对象


  亦称“课税对象”、“课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必须征税的客观对象,它表明国家对什么样的标的物征税,与纳税人税率等共同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征税对象税收制度的首要因素。它决定纳税人税率,不同征税对象又构成不同税种。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全部税种可分为四大类,即流转课税、收益课税、财产课税、其他行为课税。课税对象只是解决证税客体一般外延范围。在税法中,为了具体计算税额,还必须对征税对象作出具体规定。同一课税对象的这种具体化就是税目征税对象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自然经济中,土地和人丁是主要的征税对象商品经济中,商品流转额企业利润个人所得成为主要的征税对象
  税目, 亦称“课税品目”,是税法规定的同一课税对象范围内的真体项目税目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证税的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凡属于列举税目之内的产品收入即为应税对象,反之则为非应税对象;二是对具体征税项目进行归类和界定,以便针对不同的税目确定差别税率
  确定税目通常采用两种基本方法:一是“列举法”,即按照每一种商品经营项目收入项目分别设计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个子目。列举法适用于税源大、界限清楚的课税对象。另一种是“概括法”,即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概括法适用于品种类别繁杂、界限不易划清的课税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