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贩业税


  摊贩业税
  对摊贩业征收的一种工商业税。1950年1月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对摊贩营业,按其超过规定之资本额及经营情况,课征定额摊贩牌照税。于是财政部在同年3月16日公布《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之摊床小贩,凡资本总额满20万元(旧币,下同)者,应领取营业牌照,照章纳税。不满20万元者,领取免税营业牌照。摊贩营业牌照税采用定期定额课征办法,按季征收。税额共分14级,最低的每季征收0.5万元,超过200万元者,每增20万元(不足20万元者,以20万元计)增加税额2万元。除依据资本额确定摊贩税额等级外,税务机关还可参照其营业地址、营业种类、营业额营业利润等变更其等级。另外,为照顾小手工业税务机关得依行业具体情况,减征税额的10%~40%。1950年12月,在修正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对摊贩改为按营业额计算征收摊贩业税。1951年9月19日,财政部又公布了《摊贩业税稽征办法》,废止了《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摊贩业税不单独设置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等,均按《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