榷盐法


  què yán fǎ
  唐代中叶对盐就场专卖(官收官卖)的制度。乾元元年(公元758年)盐铁﹑铸钱使第五琦初变盐法,宝应元年(公元762年)时盐铁使刘晏继续推行。其主要内容:在产盐区设置盐官,向盐户统购盐,加价出售。后再将盐税加入卖与商人。听其运销。产盐区较远地区又设常平盐予以调济。刘晏诛后,这种制度逐渐废弛。
  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初变盐法,“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新唐书·食货志四》)。宝应年间,刘晏为盐铁使,进一步改变盐法,在产盐区设置监院,督促盐户自行生产,将盐税加在盐价中售给商人,听凭商人运销,以增加财政收入。刘晏在出任盐铁使时,盐利收入才四十万缗,到大历末年,增至六百余万缗。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国家榷盐,粜与商人商人纳榷,粜与百姓,则是天下百姓无贫贱富贵,皆已输钱于官矣”(《昌黎集》卷四十)。
  参阅“榷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