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案件移送书
适用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5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 应纳税款和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 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罚;(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罚;(
3)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罚;
(4)企业、事业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罚。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应条款规定处以罚金;
6-11条
(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7)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9)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0)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1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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