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微电子原副董事长被立案侦查!发生了什么?

国际金融报 2022-03-26 00:01

一份不足4页的澄清公告,彻底将华微电子的“家丑”公布于众。

3月24日晚间,华微电子对外披露,近期,有部分媒体在网站、股吧等网络平台,发布、转载了针对华微电子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不实信息,给华微电子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公司现根据事实将有关情况进行澄清和声明。

根据华微电子的说法,2015年以来,公司原副董事长、控股股东上海鹏盛原法定代表人王宇峰持续栽赃捏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并不断的以短信、信件、电话等方式对历任和现任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审计机构的会计师进行恐吓、威胁、骚扰,使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遭受了严重破坏。

除此之外,王宇峰在侵占控股股东上海鹏盛巨额资产证据确凿、罪责难逃的情况下,为了逃脱职务侵占罪行,将其侵占上海鹏盛巨额资产问题转嫁、栽赃给上市公司,并捏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不断向监管机构诬告、抹黑上市公司,意图蒙蔽监管机构,并给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及未来发展制造阻碍。

公告称,因涉嫌多起刑事犯罪,经控股股东上海鹏盛、华微电子及董事长夏增文实名举报,王宇峰现已被多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月25日,华微电子报收7.33元,跌幅1.61%,最新市值为70.39亿元。

举报原副董事长

公开资料显示,早于2001年3月登陆上交所的华微电子,是国内功率半导体器件领域首家上市公司,主要生产功率半导体器件及IC,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子、电力电子、光伏逆变、工业控制与LED照明等领域。第一大股东为上海鹏盛,持股22.32%。

作为此次被举报对象,王宇峰与华微电子渊源颇深。2005年6月,其曾出任上海鹏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并于2006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微电子副董事长,直到2014年10月王宇峰离开华微电子,同年11月辞去上海鹏盛一切职务。

华微电子在公告中称,王宇峰涉嫌多起刑事犯罪,经上海鹏盛、华微电子及董事长夏增文实名举报,王宇峰现已被多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王宇峰采取多种手段破坏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企图打击报复举报人、并逃避刑事责任。例如王宇峰对上海鹏盛及上海鹏盛现任法定代表人曾涛等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干扰、对抗公安机关正常刑事侦查,并对上海鹏盛实施进一步的侵占犯罪。在此期间又持续对上海鹏盛进行敲诈勒索;此外,王宇峰利用网络媒体传播虚假信息,恶意迷惑投资者、媒体和监管机构,将华微电子置于舆论漩涡,此举给上市公司的声誉及其他方面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等。

而在王宇峰的不断举报下,监管部门也曾对华微电子展开检查和约谈,并对华微电子发出监管措施函、问询函等函件。华微电子表示,上述情况使上市公司形象受损,王宇峰的种种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和不良影响。

《国际金融报》记者留意到,在发布上述澄清公告之前,华微电子曾收到上交所对其下发的监管函,处分日期为3月24日,处理事由为就公司有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涉及对象为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告显示,目前,吉林警方已对王宇峰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并向华微电子送达了《立案告知书》,王宇峰及其团伙的涉案人员,同时被上海、江西等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王宇峰等人涉案金额巨大,公安机关已依法查封冻结了王宇峰大量涉案财产、对王宇峰等人采取了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存在股权纠纷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公告信息,除了华微电子,参与实名举报王宇峰的还有华微电子董事长夏增文及上海鹏盛。

天眼查信息显示,自2018年3月自2021年12月,夏增文、曾涛、上海鹏盛、天津华汉亿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汉”)为被告,王宇峰、陈祖芳为原告,共进行了数次开庭,案由均为股权转让纠纷。

根据裁判文书网信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曾发布了一则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原告王宇峰、陈祖芳诉称,王宇峰原系天津华汉的实际股东,实际股东权益对应天津华汉出资额为3300万元,股权比例为33%,该股权由王宇峰委托陈祖芳代为持有。天津华汉原系上海鹏盛的控股股东,持有该公司56.14%的股权。同时,王宇峰还直接持有上海鹏盛24.53%的股权,对应上海鹏盛出资额为2726.8万元,王宇峰还委托案外人王庆志持有上海鹏盛0.622%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69.1353万元。由于上海鹏盛为华微电子的大股东,因此王宇峰系通过对天津华汉、上海鹏盛的直接和间接持股,而按比例享有华微电子的股份权益。

2014年11月,曾涛代表夏增文与王宇峰达成口头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一揽子交易的方式,约定王宇峰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天津华汉、上海鹏盛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曾涛,曾涛系为夏增文代持王宇峰转让的股权,即夏增文为王宇峰股权的实际受让方,同时还约定曾涛、夏增文以王宇峰的股权实际价值为基础向王宇峰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根据原告的陈述,曾涛、夏增文在取得王宇峰的股权之后,违背诚信原则,否定了之前双方按现状交接的约定,致使王宇峰不仅没有收到股权转让价款,反而在不再享有股权的情况下又负担了额外债务,自身权益遭受了重大损害。

对此,原告要求请求判令解除王宇峰与曾涛、夏增文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并判令曾涛返还天津华汉对应出资额3300万元的股权和上海鹏盛对应出资额2795.9353万元的股权等。

不过,对于上述案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彼时给到的裁判结果是对王宇峰、陈祖芳因转让天津华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3%股权而形成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具有管辖权;将王宇峰因转让上海鹏盛24.53%股权而形成的股权转让纠纷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天眼查信息显示,2021年10月19日及12月10日,以陈祖芳、王宇峰为原告,夏增文、曾涛、上海鹏盛、天津华汉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1)沪民终488号。截至目前,未有进一步情况予以披露。

记者:马云飞

编辑:赵晓飞

责任编辑:毕丹丹

封面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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