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科创板首份股权激励计划推出了,投行人士直呼“激进”
《科创板日报》 (上海,记者 吴凡)相比于A股其他板块的上市公司,《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对于科创板公司的“股权激励”的规定,不仅在激励范围上更加的扩大,并且在定价、便利性等方便都突破了传统。
结合现行的《上市规则》,乐鑫科技于9月23日晚间发布了科创板开市两个多月后的,市场上首份“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拟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29.2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则为每股65元。《科创板日报》记者翻阅草案发现,这份“股权激励计划”的亮点之处包括:授予价格突破了传统的50%的价格限制、更便利的实施方法以及多层次的考核标准等。
受该利好消息的影响,截至9月24日午间收盘,乐鑫科技报价188.55元/股,上涨12.9%。
“诱人”的授予价格
股权激励定价决定着激励对象获得股份的成本,也决定着激励对象的参与意愿。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50%是一道定价的坎。
但是《上市规则》突破了50%的价格限制,即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的,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乐鑫科技披露的公告显示,其此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5 元,该授予价格高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首个交易日收盘价的 50%;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9.61%;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1.95%。
不难看出的是,乐鑫科技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力度颇大。有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价格的突破体现了科创板的市场化,有科创板公司愿意这么做,肯定对公司、对市场都是好事情,市场也乐于看到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的股权。
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则认为,对于科创板公司来说,对估值的需求更为迫切,因此只有给予更激进的激励才可能维持团队稳定,才可能维持业绩增长、进而维持超高估值。
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对此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表示,该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
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多层次的考核标准
记者注意到,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另一大亮点在于,设置了“量体裁衣”的激励方案。
按照激励对象的工作时长,乐鑫科技将激励对象划分为了两类,第一类激励对象为在公司连续任职 1 年以上员工,合计 19 人,第二类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 1 年以下员工,合计 2 人。
公司对两类对象分别设置的不同的归属安排,需要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归属”是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而“归属条件”则指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上述两类激励对象对应不同的考核年度。第一类共设置四个归属期,四个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分别为2019年度至2022年度。第二类同样设置四个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分别为2020年至2023年。
另外,针对每一类激励对象,公司都各自设置了两套业绩考核目标,即目标A和目标B,若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 B,则该类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
对此,有另一名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这样细致的区分说明公司对股权激励的方案做的还是比较细的,一个很笼统的方案面向所有人未必适合,这样分群体、有针对性性的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是一件好事。
需要指出的是,乐鑫科技所设置的公司层面的考核,除了以传统的营收增长作为指标外,毛利的增长幅度也纳入其中,代替了常用的利润等指标,前述两项指标只要有一项达标即可。“对于科创板企业来讲,毛利的高与低也能反映产品提供的附加值,企业整体技术水平的体现,衡量毛利也是有理可依的。”上述投行人士讲到。
但激励业绩门槛并不低,以第一类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目标A为例,2019至2020四个考核年度,营收或毛利需较2018年分别增长30%、69%、119%和185%,即每年至少保持30%的增幅。
归属后即可实现流通
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包括两个类型,其一是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其二则是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此次乐鑫科技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选择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则带来了两个优势。首先是简化程序。
根据此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里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另外,若公司达不到激励条件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增添了操作的繁琐性。
与之相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激励对象后续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才分次获得并登记股票。且不会产生登记后再回购注销的情况。
其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带来的另一个优势在于,在满足相关要求后,股份归属后即可流通。
上文提及到,“归属条件”指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而《上市规则》规定,获益条件包含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实际授予的权益进行登记后,可不再设置限售期。
从此次乐鑫科技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可以看到,公司要求,自授予之日起至第一批次归属日,激励对象须连续任职不少于12个月。这也说明了,这部分股份归属后即可实现流通。
上市投行人士预计,未来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肯定会更加的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