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险企扩容!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迎重大监管规范 业内预计互联网保险投保覆盖率提高
财联社(北京,记者 王宏)讯,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重要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终于靴子落地。银保监会今日下发通知,要求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不符合《通知》有关条件的主体和产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并进一步强化对互联网人身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业内人士指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约有34家寿险公司将符合《通知》中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的要求。此外,《通知》还将利好头部险企以及专业中介机构。《通知》体现的促进互联网保险普及的思路,预计互联网保险的投保覆盖率将进一步提高,为市场带来健康并可持续的增长。
十年期以上普通寿险、年金险申请门槛有下调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通知》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条件。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综合评级良好、准备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相关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同时,细化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所需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
此外,《通知》还明确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人身保险业务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细化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专属监管规则,包括特殊的产品定价和精算规则,专门的产品审批备案要求等。完善互联网渠道业务监管规则,重点解决互联网保险服务不到位、产品不适当、核保“空心化”等问题。
其中,《通知》最受关注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须符合五项要求:
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二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三是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四是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五是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根据财联社此前报道,《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早在今年1月6日就已业内下发。正式版《通知》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区别不大,但下调了保险公司申请十年期以上普通寿险、年金险的门槛,其中对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的要求由50亿元下调到了30亿元。
某寿险公司总精算师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根据此前公司内部测算,符合50亿要求的保险公司只有十几家。”而在《通知》下调至30亿后,按照“13精”的统计,约有34家寿险公司,都是符合这一要求。
首次实施定价回溯监管 重视保险消费者权益
《通知》还首次实施定价回溯监管。银保监会方面表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回溯实际经营结果与定价假设偏离情况,并引入主动调整、公开披露和主动上报机制。建立登记披露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对照《通知》要求,主动登记互联网人身保险经营险种范围,并向社会披露。建立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对于查实确有缺陷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公告并整改。
此外,对于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通知》中处处体现。例如,通知第六条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应建立便捷高效的在线服务体系,保险公司应保障每日无间断在线服务,消费者咨询或服务请求接通率不低于95%。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主动营销,其薪资不得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考核指标挂钩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将消费者咨询或服务请求接通率不低于90%上调到了95%。
这些监管背后的逻辑在于,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银保监会方面也表示,《通知》进一步强化对互联网人身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在经营主体方面,对保险机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明确要求,重点解决消费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页面、找不到投诉入口、退市产品查不到保单、买的快退的慢等服务问题。在产品开发方面,从源头上规范了首月“0”元、长险短做等销售误导问题,以及退保高扣费、健康告知晦涩难懂等投诉集中问题。在改进监管方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入社会监督,重点监管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科学性。
规模险企、专业中介机构受益 预计互联网保险投保覆盖率提高
慧择奇点保险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马潇认为,《通知》将利好专业互联网保险中介机构的长期发展,具体而言:从消费者角度,《通知》所体现出的监管思路,均是站在消费者角度,旨在为老百姓提供更实惠的产品、更便捷的服务,真正发挥互联网保险产品“普惠”特点,有效促进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普及”,预计互联网保险的投保覆盖率将进一步提高,为市场带来健康并可持续的增长。
从保险行业角度,《通知》解决了众多中小保险公司因机构布局不足无法与大公司同场竞技的问题,并为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 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的互联网销售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基础,坚定了保险行业整体向互联网转型发展的信心。从细分的保险中介行业角度,《通知》要求代销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应具备不低于保险公司要求的技术能力、运行能力和服务能力。
面对《通知》的严格要求,中小险企该何去何从?有中型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财联社记者坦言,虽然影响不小,接下来会先把能转线下的业务保住,然后努力做符合监管要求的线上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