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债券欺诈案终审判决!巨额赔偿未明确比例,中介机构仍有“官司”打,370余名投资者庭前和解并撤诉
财联社(上海,记者 刘超凤)讯,9月22日,浙江高院对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作出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即: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投资者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也是非常罕见的由证券公司承担债券承销连带赔偿责任的判例,因此备受关注。
德邦证券相关负责人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公司作为二审上诉方之一,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源于判罚金额巨大,且没有明确划分赔偿比例,更未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由于浙江高院对投资者的债务本息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的三方: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依然未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使得三方或将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确定各自最终承担的比例,这可能变成“旷日持久”的官司。
终审判决已经结束,该判例对市场的警示是,中介机构也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须时刻勤勉尽责。但对于中介机构具体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仍没有明确的答案。
二审维持原判
9月22日,浙江高院对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作出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浙江高院认为,陈志樟系五洋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 应当知晓公司的经营情况、 利润水平及利润产生方式。 其在公司报表利润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 在相关募集文件上签字确认, 积极推进公司债券的发行,且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在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上,浙江高院认为均存在过错,须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保荐机构方面,浙江高院认为,德邦证券公司作为案涉债券的承销商, 对提请关注应收账款回收风险问题等未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 不适当地省略必要的工作步骤, 其因未对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要内容进行充分核查亦被行政处罚, 德邦证券公司的行为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判断, 对案涉虚假陈述存在过错; 并且, 德邦证券公司以包销方式承销案涉债券, 对债券能否完成销售与发行人具有共同的利益。一审判决德邦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方面,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五洋建设公司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 处理违反会计准则, 大信会计所在未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 认可五洋建设公司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 的账务处理,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评级机构方面,大公评估公司在应当知悉相关事项的情况下, 仍然对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作出“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 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的 AA 级评级, 存在过错,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律所方面,在大公评估公司《2015 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已提示五洋建设公司控股子公司出售投资性房产事项的情况下, 锦天城律所对发行人前述重大资产的处置事项未进行必要的关注核查, 未能发现相关资产处置给偿债能力带来的法律风险, 存在过错。
该案诉讼代表人的代理律师宋一欣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在二审判决前,已经预测到大概率要维持原判了。
虽然终审判决已定,但中介机构具体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仍旧没有范例。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科技监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野今年曾呼吁道,确立追“首恶”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顺序。他指出,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作为“内部人”,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有“首恶”的责任。若不区分连带赔偿责任的顺序,则会导致责任混同,不利于划分责任主次,形成清晰的追责逻辑。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元律师认为,对于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要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该判决给证券服务机构敲响了警钟,中介机构必须勤勉尽责,切勿触碰法律红线,认真做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构筑基于信用反哺的有机金融生态。
首例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违约风波”
这事出“五洋债”违约事件。五洋建设是浙江一家未上市民营企业,主营业务为工程建设。五洋建设先后于2015年8月、9月发行了两期公司债“15五洋债”、 “15五洋02”,规模分别为8亿元、5.6亿元,均在期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两期债券主承销商均为德邦证券。
2017年8月14日,五洋建设因未能按期完成“15五洋债”的回售和第二年利息兑付,构成“15五洋债”实质违约,同时触发了第二期债券“15五洋02”的交叉违约。
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发布消息,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对五洋建设等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其中,对五洋建设董事长、控股股东陈志樟采取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董监高职务的处罚。
“五洋债”违约事件中,除了发行人外,保荐机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都领下罚单或者判决处罚。
2018年8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消息,给予大公国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1年。随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作责令大公国际限期1年的整改处分。
2019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大信会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11月,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投资性房地产等问题,德邦证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时任相关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也被予以处罚。
对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德邦证券方面提请复议。2020年4月份,证监会发布一则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德邦证券的行政处罚。
一审判决中介连带
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所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9月4日,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就24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杭州中院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德邦证券系案涉债券承销商、大信会计为用于债券公开发行的五洋建设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5月17日,五洋建设债券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上诉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二审庭前会议。
据财联社记者了解,德邦证券通过杭州律师协会与50万金额以下的部分投资者进行了庭外调解,德邦证券赔付本金和利息后,部分投资者撤诉。
截止目前,已有370余名投资者与德邦证券达成和解并撤诉。其他三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未参与此次投资者和解工作。
2021年8月17日,五洋建设债券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上诉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二审正式开庭(互联网开庭)。浙江高院于9月份作出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