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抱团报价”,创业板IPO特别规定出台,触发发行人未盈利等四数区间下限,必发“特别公告”
财联社(上海,记者 刘超凤)讯,8月6日,证监会就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注册制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均衡,解决网下投资者为博入围“抱团报价”等问题,证监会对《特别规定》进行修改,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
具体是将第八条修改为:
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
(二)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
(三)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
(四)发行人尚未盈利的。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修订只放开了四数区间下限,确实会增加博弈空间,报价可能不会那么集中了。一方面体现了证监会对市场定价问题的关注,另一方面也是谨慎变化。总体上不改变大趋势,只是做了一些小修正,增加市场博弈空间,报价机构可以不用互相打听压下限报价了。”
四类情形触发“特别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注册制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均衡,证监会拟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现行规则下,市场上出现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
证监会在加强发行承销监管的同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拟对《特别规定》进行适当优化,平衡好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博弈均衡,提高发行效率。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同时,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
“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
由于IPO发行定价是买方市场,买方如果“抱团报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就陷入被动,严重干扰了发行秩序。
买方“抱团报价”涉嫌违规。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了正常发行秩序。沪上一位投行人士告诉财联社记者,“当前的定价发行规则对买方很有利,一旦启动了询价程序,买方报价之后,卖方甚至连还价的机会都没有。一旦出现买方串通好口径统一报价时,发行人和投行是哑巴吃黄连。所谓强调投行定价能力,就成了摆设。此外,发行阶段要把报价中的最高价剔除掉,买方为了报价成功会倾向于 ‘抱团定价’。”
但实际上,违规的买方“抱团报价”却难以查证坐实,当前发行规则中也未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
据财联社记者此前了解,证监会有关部门、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正在广泛听取市场意见,积极研究解决,拟从优化规则和加强监管两方面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良好发行秩序。
一方面,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完善股票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相关制度规则,优化报价流程,平衡好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市场化发行机制更有效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加强报价机构监管,规范报价行为,重点加大对串价等干扰发行定价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出清不专业、不负责任的机构,督促报价机构完善内控机制,提高发行承销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