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看过来!大病保险迎监管新规,这四大问题被规范!

国际金融报 2021-05-22 00:06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新鲜出炉!

修改后的制度将“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根据政策要求和行业实际情况对近几年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规范。

5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于近日印发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将2013年印发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印发的大病保险五项制度进行了整合,形成了一个监管制度,构建起一个覆盖大病保险承办全流程、全环节的监管体系,即事前的经营条件管理,事中的投标管理、服务规范、财务管理、清算管理、风险调节管理,事后的市场退出管理。

《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此前银保监会公布了32家保险公司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

3月2日,国新办举行的“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曾透露,大病保险已覆盖11.3亿城乡居民。

规范四大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办法》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

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修改后的制度将“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根据政策要求和行业实际情况对近几年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规范。

一是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经营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建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完善了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的要求。

二是明确保险公司与政府开展大病保险项目清算的要求,鼓励按完整协议期进行清算。同时强化公司主体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内部问责机制,认真测算价格,理性参与大病保险投标,做好承办工作。

三是要求保险公司要有长期经营大病保险业务的安排,按照长期健康保险的经营标准完善组织架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配备,提升专业经营和服务水平。

四是整合监管资源,发挥监管合力,进一步突出派出机构作为一线监管部门的作用,进一步细化、实化派出机构在大病保险各环节的具体责任。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引导行业依法合规开展大病保险业务。二是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三是督促保险公司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资源投入,推动大病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

偿付能力不得低于150%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

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50%;

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类别均不低于B类;

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

依法合规经营,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建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

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对大病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

具备完善的、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

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大病保险行业平台实现对接,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大病保险相关数据;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实上,2019年2月27日,银保监会对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进行了梳理并作出调整。目前暂未更新名单。

调整后,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人身险公司共17家,财产险公司共15家,一共32家公司入围,具体如下表:

《国际金融报》记者制表

记者:罗葛妹

编辑:陈偲

责任编辑:毕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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