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辖区公司债一季度新发规模破千亿,监管难度相应提升,现场检查揪出2家违规公司,曝光两大问题

财联社 2021-04-21 00:02

财联社(深圳,记者 沈述红)讯,深圳证监局近日发布的债券监管工作通讯,披露了该辖区债券发行人最新概况和受监管的情况。

根据监管工作通讯,今年一季度,深圳辖区公司债券新发行规模1020.19亿元。具体而言,截至2021年3月底,深圳辖区存续公司债券544只,涉及债券发行人128家,托管规模9352.71亿元,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235.21亿元。从发行方式来看,公开发行的债券392只,涉及发行人107家,托管规模6527.33亿元;非公开发行的债券152只,涉及发行人41家,托管规模2825.48亿元。

债券发行和托管规模的不断增长,也意味着监管难度的提升。深圳证监局表示,2021年,其对深圳辖区将于2021年到期和回售的公司债券相关发行人进行了摸底排查。而在过去的2020年,深圳证监局对辖区4家公司债券发行人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了他们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这两大方面存在的多个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圳证监局对4家市场主体采取处理措施,包括对2家发行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1家发行人采取日常监管措施,对延伸检查中发现的1家中介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未勤勉尽责等问题采取日常监管措施。

一季度深圳辖区公司债券新发逾千亿

4月1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的2021年第一期债券监管工作通讯显示,2020年,深圳辖区83家发行人累计发行230只债券,发行金额3978.15亿元,其中共发行13只疫情防控债,涉及发行金额144.6亿元。

到了今年一季度,深圳辖区公司债券新发行规模1020.19亿元。

具体而言,截至2021年3月底,深圳辖区存续公司债券544只,涉及债券发行人128家,托管规模9352.71亿元,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235.21亿元。

从发行方式来看,截至3月底,深圳辖区公开发行的债券392只,涉及发行人107家,托管规模6527.33亿元;非公开发行的债券152只,涉及发行人41家,托管规模2825.48亿元。

债券发行和托管规模的不断增长,也意味着监管难度的提升。

根据债券风险防控机制工作安排,深圳证监局对深圳辖区将于2021年到期和回售的公司债券相关发行人进行摸底排查,要求辖区各债券受托管理人形成书面报告。此次摸底排查重点关注相关发行人的现金流情况、债券结构、相关兑付资金安排和其他影响债券兑付和回售的重大事项。

2家债券发行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在2021年第一期债券监管工作通讯中,深圳证监局通报了2020年辖区内的监管情况。

深圳证监局表示,2020年,其对辖区4家公司债券发行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了债券发行人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多方面问题。

在信息披露方面,主要表现在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情况。

另外,债券发行人也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临时公告中披露借款余额不准确,募集说明书中季度的关联租赁、前五大关联方其他应收款信息披露不完整;三是未及时披露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债券发行人也存在三大主要问题:一是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将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户,未在专户中管理使用,同时存在募集资金混用等不规范情形;二是未及时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更新完善;三是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不规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圳证监局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4家市场主体采取处理措施,包括对2家发行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1家发行人采取日常监管措施,对延伸检查中发现的1家中介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未勤勉尽责等问题采取日常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指出,各债券发行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重视公司治理有效性,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债券监管趋严

事实上,不只是地方监管局在加强对债券的监管,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三部委同样在行动。

早在1月28日,证监会就召开了2021年系统工作会议,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持久战,稳妥化解债券违约风险,加大债券市场基础制度和法治供给,优化债券违约市场化处置机制,加强统一执法,严肃查处“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近一个月后的2月26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其中,《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除了落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及相关监管要求;还结合《证券法》修订内容进行适应性修订,做好与《证券法》修订内容的衔接。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并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调整相关条款,持续优化监管工作安排。

另根据今年1月31日起开始施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需坚持三项原则。一是问题导向。针对可转债市场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监测监控等制度安排,防范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二是公开公平公正。遵循“三公”原则,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赎回回售、受托管理等各项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三是预留空间。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未来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同时对交易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等提出原则性的要求,为证券交易场所完善配套规则预留空间。

对于可转债的监管,还来自沪深交易所。2月份,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就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提出监管要求。该《通知》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无论是否进入转股期,均应适用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同时,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入(含申购)、卖出行为均发生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施行以后的情形,纳入短线交易规制范围。不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赎回及回售不适用短线交易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更早之前的2020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该《办法》自2021年5月1日施行,主要明确了债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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