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单特別代表人诉讼正式落地!正中珠江会计所成为追加被告
财联社(北京,李慧敏)讯,4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发布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标志着中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落地!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投服”)作为56名权利人的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因被申请追究连带赔偿责任被列入追加被告。此前,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正中珠江被处以5700万元罚款。
财联社记者获悉,3月26日中小投服发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的说明时,索赔对象仅为康美药业和21名自然人,并不包括任何中介。专业人士表示,此次将正中珠江列为追加被告,系因证监会对其行政处罚落地。
“康美案”五个关键时间节点
广州中院公告了康美药业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五个重要的世界节点。
2020年12月31日,广州中院受理了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马兴田等21人及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顾华骏、刘淑君经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1年2月10日,广州中院经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了本案权利人范围。
2021年3月26日,发出了《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1年3月30日,原告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正中珠江及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追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为本案被告,请求判令前述五被告与马兴田、许冬瑾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中院对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请予以准许。
2021年4月8日,中小投服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中小投服代表67名投资者参与诉讼
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67名投资者诉称,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康美药业及马兴田等人、对正中珠江及杨文蔚等人的处罚决定,康美药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康美药业2016年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因此,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7名投资者请求以康美药业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的2017年4月20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以网络媒体披露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2018年10月16日为揭露日,以康美药业流通股票累计换手率达100%的2018年12月4日为基准日,判令马兴田、许冬瑾赔偿投资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诉讼代表人,中小投服是依照《证券法》规定,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等。
权利人范围确定投资者有退出诉讼权利
公告同时披露了权利人范围。
公告载明,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现简称为ST康美,证券代码:600518),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
公告特别强调了投资者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与法律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本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公告表明,在一定时限内,投资者可以声明退出。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本公告期间届满(即2021年5月16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退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依法不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