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督导券商要亲自获取函证、走访重点客户?浙江证监局独家解读来了

财联社 2021-04-16 14:18

财联社(北京,李慧敏)讯,近日,浙江证监局下发《关于加强辖区上市公司年报期间持续督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年报期间券商的持续督导工作提出一系列要求。

年报披露时间已接近尾声,对于这份“督导要求”,市场各方均感觉突然。同时,对于相关操作细节也存疑惑,比如是否要求全面走访?重点客户程度如何把握?已经披露年报的公司是否需要补充走访?

针对上述问题,浙江证监局向财联社记者做了解读和说明:由于实际监管中发现部分券商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切实发挥“看门人”作用,故出台此《通知》。理论上,不论上市公司是否已经披露年报,券商都应结合上市公司具体情况,针对应予以关注的重点问题,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和内部工作要求,履行必要的持续督导程序。

同时,财联社记者沟通华南和东北几家证监局了解到,目前尚未发现其他证监局有此类要求跟进。

督导流于形式,下文要求券商切实勤勉尽责

浙江证监局的这份《通知》适用对象为对辖区上市公司负有持续督导义务的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

《通知》载明,浙江证监局就年报期间持续督导工作提出如下要求:各证券公司应依法依规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指导上市公司规范编制并及时披露年报,在与审计机构合作的基础上,执行亲赴银行获取对账单和询证函、走访重点客户等程序,并对年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阅,切实承担起持续督导工作责任。

浙江证监局表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浙江证监局印发了《通知》,明确提示和要求券商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券商持续督导工作的内容、形式和要求与审计机构的年报审计工作是有所区别的。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国务院于2020年10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指导性文件。当前正值年报密集披露期,年报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最重要的环节和最核心的内容,是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推进注册制的大背景下,券商更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切实做到勤勉尽责,进一步强化持续督导工作。”浙江证监局表示。

而在实际监管中发现部分券商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流于形式,应该是《通知》出台的主要动因。

“我局在监管实际中发现部分券商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流于形式,有的券商完全依赖会计师工作,工作底稿中仅有年度审计报告,没有体现督导工作的独立开展情况。”浙江证监局表示。

知名财税审专家、注册会计师刘志耕认为, 监管的意图是为更好防范和遏制上市公司造假增加了一道防火墙,防止今后更多暴雷事件的发生;督导券商亲自走访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遏制银行询证函造假,防止重要客户(销售收入或采购)造假。总的目的应该还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已披露年报亦按《通知》要求执行

财联社记者获悉,诸多券商收到《通知》后均感突然有些措手不及,毕竟半个月之后,年报季即将结束,而且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年报已经披露。

“要求券商也要做银行函证、走访主要客户。客户的情况复杂,国内国外都有,母子公司很多、开户行很多,这些如果一一走访、一一亲自获取函证,不仅会手忙脚乱,而且可能时间上会来不及。”有券商表示,按照以前的惯性思维,券商会认为年报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自己的事,督导券商一般不会像三板的主办券商那样现场查看,更不会像会计师那样函证、走访。

券商提出,对于那些已经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其督导券商是否还要履行亲函和走访程序呢?如果发现了问题,年报是否需要撤回?

对于上述问题,浙江证监局态度明确:“理论上来说,不管上市公司是否已经披露年报,券商都应结合上市公司具体情况,针对应予以关注的重点问题,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和内部工作要求,履行必要的持续督导程序,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露质量,确保年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刘志耕表示,从文件来看,监管也并没有强制要求券商要全面走访,应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公司有重点地去走访。这也取决于券商持续督导意见所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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