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给金控公司高管任职立规矩 家族式民营金控可能受到政策限制

财联社 2021-04-03 10:00

财联社(上海,记者 林汉垚、潘婷)讯,4月2日,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任职管理、备案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规定》于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人民银行表示,《规定》有助于促进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完善公司治理,推动稳健运营,更好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分析师周茂华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规定》出台一是补上制度短板,二是引导金控加快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治理。

他解释到,近年来,国内银行、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的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日趋完善,但在《规定》出台前,金控董监高任职规范制度却存短板。而且金控内部业务相对复杂,这对相关高管提出更多要求。

正式文件禁入年限缩短为3年

在任职条件方面,《规定》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同时,根据职务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任职条件,如对董事长、总经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较高,要求其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

此外,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人员构成提出了从业背景要求,如所控股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分别至少有一人有该领域任职经历。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被金融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未逾5年,或者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以及被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两次以上的;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金控公司董监高。

财联社记者对比发现,本次正式出台的《规定》将上述禁业的准入年限缩短为3年,此外,将被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的次数限制改为时间限制,即“未逾3年”。

人民银行称,《规定》按照人员适当性原则,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明确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程序,应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经验和知识,并加强任职管理,防控关键岗位人员风险,规范兼职、代为履职、公示人员信息等行为。

同时,《规定》明确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限制民营金控家族式管理模式

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表示,在去年九月份《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发布之前,并没有对金控公司给出明确定义,一些类金融的公司也称自己为金控,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才明确金控公司的概念,所以以前并没有对金控公司人员任职做过要求。

毕研广表示,《规定》的任职条件对传统金融机构的高管来说难度并不大,一般都可以达到。

但他认为真正可能发挥威力的是该规定对金控公司的家族式管理进行了限制。按照文件的要求,董监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存在妨碍履职独立性的不得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人与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的;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的。

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的,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者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而不少事实上的金控,都是家族式管理模式。毕研广表示,之前的管理办法主要是对金控公司的股东构成进行要求,而《规定》则是对金控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进行要求,如此可以杜绝金控公司任人唯亲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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