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出拳”整治:严禁小贷、非持牌机构对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

国际金融报 2021-03-18 15:40

《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同时,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管理。

银保监会网站3月17日消息,针对近期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大学校园为目标,通过诱导性营销,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诱导大学生过度超前消费,导致部分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的现象,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从加强放贷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管、加大对大学生引导和帮扶力度、做好舆情疏解引导工作及加大违法犯罪问题查处力度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还要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管理。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指出,大学生群体偿付能力及对金融风险的认知能力有限,小贷公司的贷款产品利率相对偏高,所以这类贷款产品不太适合大学生群体。

小贷公司不得向大学生

发放互联网消费贷

具体来看,《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贷款客户身份的实质性核验,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放贷机构外包合作机构要加强获客筛选,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借贷,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放贷机构推送引流大学生。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守风险底线,审慎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建立完善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加强贷前调查评估,重视贷后管理监督,确保风险可控。

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不过,为满足大学生合理消费信贷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开发针对性、差异化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遵循小额、短期、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限制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和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总业务规模,加强产品营销管理,严格大学生资质审核,提高资产质量。

对于已发放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一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整改计划,已放贷款原则上不进行展期,逐步消化存量业务,严禁违规新增业务。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排查,限期整改违规业务,严格落实风险管理要求。

于百程表示,此次规范“校园贷”与以往侧重“网贷机构”这类非持牌机构不同,这次《通知》针对的主体偏向持牌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大学生开展的合理消费信贷在营销和风控上做了较细致的规范。

对于小贷机构,于百程指出,小贷公司的贷款产品利率相对偏高,大学生群体偿付能力及对金融风险的认知能力有限,所以这类贷款产品不太适合大学生群体,禁止小贷机构面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是合理的。

各高校要“堵偏门”、“开正门”

此外,《通知》要求各高校要切实担负起学生管理的主体责任。

一是大力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强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学生金融安全防范意识。

二是不断完善帮扶救助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等保障性需求,解决学生的临时性、紧急性资金需求。

三是全面引导在校大学生树立科学、理性、健康的消费观,建立日常监测机制,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努力做到早防范、早教育、早发现、早处置。

与此同时,各高校还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一是堵偏门,坚决抵制不良校园网络贷款。各高校要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主动配合公安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精确打击不良校园网络贷款,维护学生权益。建立实时预警机制,及时以电话、网络、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发布不良校园网络贷款预警提示信息,筑牢防护网。

二是开正门,满足大学生合理的信贷需求。各高校要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发手续便捷、利率合理、风险可控的高校助学、培训、创业等金融产品。重视大学生金融服务工作,主动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有合理需求的大学生畅通正规校园信贷服务渠道,用“良币”驱逐“劣币”,着力净化校园金融市场环境。

记者 余继超

编辑 陈偲

责任编辑 孙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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