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高管任职资格征求意见来袭!省级以下分公司副总经理等不再属于高管序列
财联社(上海,记者 丁艳 潘婷)讯,近日,银保监会就新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新版《办法》在“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中排除了省级以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业内人士指出,这减轻了保险机构的合规负担,体现了简政放权和监管效能提升。同时,《办法》规定险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跨区域、跨机构流动过程中部分情形无需重新核准等。
另外,多位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此次《办法》和2021年2月1日监管取消险企董高监任职资格考试是同样的监管思路,主要希望能够减少行政审批,降低监管成本和压力,但同时也会加强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监管体系,做到放管服改革。
省级以下分公司副总经理等不再属于高管序列
此次《办法》共56条,主要规定了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位券商分析分析师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和2018年旧版的《办法》相比,可以看到高管任职资格要求有一定提升,譬如保险公司董事长要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或10年以上经济工作经历(增加项:金融工作不少于3年)。这对大型险企影响不大,其有完备的人才储备和晋升机制,但对小险企来说企业管理者如果是专业人员对公司发展更为有利。”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指出,“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中排除了省级以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排除了支公司、营业部的经理,这减轻了保险机构的合规负担,体现了简政放权和监管效能提升。”
同时其指出,“此次《办法》增加了董监高人员应当‘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的要求,有助于确保保险公司、尤其是外资险企高管做到‘勤勉尽责’。”
《办法》总则第四条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及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一位外资寿险公司产品经理指出,“联系到最近国寿前员工举报的热搜事件,此次《办法》征求意见后,监管对于机构负责人的要求定会加强。”
相较十多年前的规定,此次《办法》更细化了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从学历、履历、相关从业证书等各方面对其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办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新增接受反洗钱培训及签字履行其承诺书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财联社记者通过对比发现,《办法》第二十八条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各项申请材料中,新增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承诺书。
据一位中小型财险公司财务人员对财联社记者表示,“监管对险企反洗钱一直抓得很严,且有越来越严的趋势。总经理室对公司所有反洗钱文件必须亲自签署了才能上报,合规部门每年还要下机构检查反洗钱工作,总的来说这是一道监管红线。”
其认为,“监管对董监高的反洗钱培训一直都有,之前的规定中没提并不意味着监管就没有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默认这个条款很久且一直在实行。”
据一位大型险企分公司总经理指出,“其当初核准入职的时候就经过了反洗钱的培训,这部分知识是险企高管考试内容中最重要的章节部分之一。”
在《办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指出,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对于险企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延长至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一位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指出,“这跟监管放松无关,因为险企高管门槛很高,招聘周期比较长以及仍需报监管核准,所以监管应该认为原来三个月时间太短了。”
不过就实际工作而言,一位大型财险公司高管则表示,“临时负责人当然是时间越短越好,毕竟历来都是名不正言不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