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商业银行与合作方出资比例划定“七三开”基础指标

柒财经 2021-02-22 20:04

继《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银保监会于日前进一步强化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即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

柒财经了解到,《通知》从落实风险控制、明确三项定量指标、严控跨区域经营三方面细化审慎监管的要求。

01明确出资比例等三项定量指标

在定量指标上,《通知》明确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对于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可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提出“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量化标准,也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在柒财智库高级研究院毕研广看来,此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联合贷款出资比例未做明确要求,此次设置“七三开”的标准,是有利于防止互联网贷款机构(合作方)以小规模出资撬动大杠杆的业务操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在接受柒财经采访时表示,联合贷款业务中,银行通常会出全部资金,承担全部风险,而规定出资比例,共担风险 这样会更加规范,不会导致市场盲目扩大。

另柒财经注意到,国外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均被纳入《通知》适用范畴内中。对于此,尹振涛认为,是避免监管真空存在,防止打“擦边球”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合作方出资比例不低于30%外,《通知》还规定,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约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金净额的25%。此外,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前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表示,这样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对于联合贷款集中度的要求,尹振涛指出,此举与“鸡蛋不能同时放一个篮子”同样道理。在联合贷款中,特别是中小银行,可能会把贷款端完全交给某个或某几个科技公司或助贷机构,对银行风控能力挑战很大。出台这一措施能更好地保护一些中小银行规避风险,让其更加审慎地开展业务。

对于限额指标问题,毕研广分析称,这种“卡脖子”的要求对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影响很大,由于缺乏渠道、技术,中小银行通过合作机构发放贷款的比例较高,监管要求这一比例不得高于全部贷款余额的50%,会让银行在选择合作方时考量对方资产质量和内控管理能力。

02不得跨注册地管辖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事实上,近年来,很多地方金融机构的通过与科技公司合作开展跨区域经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本质上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通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关于严控跨区域经营的问题,尹振涛认为,这一政策对监管来说挑战很大,因为跨区域经营的认定标准,究竟是跟跨区域的机构合作,还是每笔贷款涉及外域,而涉外域贷款是看其用途,还是看贷款人的身份证或注册地,具体还要看执行情况。

且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而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通知》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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