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就“支付新规”反馈意见 希望监管明确各项细节措施 期待未来细则出炉

财联社 2021-02-10 10:27

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非银支付新规”的征求意见已半月有余,意见反馈将于2月19日截止。财联社记者近日从多家非银支付机构处了解到,不少公司已就《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准备反馈意见。其中,多家机构的意见集中于希望条例在具体条款的表述方面能够更加明确,同时表示期待未来有配套的细则出炉。

总体来看,支付公司希望《征求意见稿》在如支付业务范围如何归类、支付账户中公司是否可以开立单位支付账户等问题仍需进一步细化,以便未来支付机构更好地执行新规。

有业内分析人士表示,新规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简化了一些步骤,只要通过清算机构就可以实现备付金转移,降低了行业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促进支付市场的发展,是利好消息。

牌照分类方法改变 经营范围仍需进一步细化

《征求意见稿》此次调整之所以对行业影响较大,最重要的是源于其对牌照经营范围的调整。新规打破了此前支付牌照的分类方法,从原来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三类,改成了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大类,并说明了申请牌照的相关细则。其中,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将会由单独的细则予以明确。

现有的牌照分类,究竟应该如何与旧的牌照分类相衔接,是否仍将对低于进行划分等问题,是业内人士最为关注的问题,因为这将涉及到支付机构未来经营范围的问题。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的划分,能更好地防止监管套利行为。但原有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类型,是不是同时拥有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个资质,未来将如何划分目前暂无定论,仍需进一步细则出炉。

不仅如此,一位支付机构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一些属于储值账户运营业务的公司,也同时存在支付交易和处理业务,是否可以在同一张牌照中,同时含有这两项业务仍是未知数。“从反垄断的角度来说,两项分开会更加有效;但是允许一张牌照同时存在这两项业务,从效率的角度上来说更加可行。”

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也对财联社表示,如果新规落地,旧的监管条例是否作废?这确实需要央行再去做具体细分的规定,这就会涉及到支付牌照是否会“从零开始”的问题。

王蓬博表示,新规之下或也将此前没有纳入牌照的业务纳入监管当中。比如此前处于“三不管”状态下的聚合支付,很可能将被纳入到支付交易处理业务这一大类中。不排除央行重启发放支付牌照的可能。

支付账户限定自然人 业界望明确公司账户可否开立

一位支付机构内部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在给央行的反馈中,他们建议条例明确公司是否可以开立单位支付账户。而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对支付账户的定义不包括单位支付账户。

根据《征求意见稿》显示,本条例所称支付账户是指根据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凭以发起支付指令、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反映交易明细的电子簿记。

有业内人士直言,这是否构成了对储值账户运营服务范围的限缩?为企业用户开立的账户在定义上不落入“支付账户”,进而不受限于新规的限制,仍然可以开展?还是将储值账户运营服务的范围限缩在C端?这均需央行进一步明确。

不过,一位支付行业分析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中之所以央行规定仅为自然人账户而未涉及公司账户,可能主要担心一些企业支付账户其实已经沦为了洗钱通道。而在反洗钱等方面,非银支付机构对风险的把控远不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严格。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认为,如果上述条款在未来正式稿件中依然保留,可能会对中小支付机构,特别做B端支付机构产生巨大影响。因为提供B端的支付解决方案,多是基于企业支付账户做资金归集业务。“不过,这并不意味着B端业务未来也会被完全叫停,支付机构可以与银行合作开展相关业务,但其业务流程需要重新规划,不确定性也会更大。”

各项细节仍需统一 以降低未来执行难度

“我们认为《征求意见稿》中仍有很多细节有待完善,可能仍需进一步的细则和配套出炉才可以看到全貌。”一家支付公司相关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

而在财联社记者收集的反馈意见中,也有支付机构表示,按照《条例》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后续需要变更支付协议,新增电子支付指令传输路径、备付金孳息归属等事项,需要同数以亿计的用户达成合意。为降低非银行支付机构执行难度,建议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与用户以书面形式对拟变更的协议内容达成合意”中的“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哪些方式,应该如何进行操作。

不仅如此,对于反垄断的相关事项,不少业内人士也表示,需要进一步统一标准和明确范围。

一位支付业内人士也表示,后续最需要关注的就是条例中对电子支付的概念到底是如何界定的,如果仅限于移动支付那么支付宝和财付通均已经撞线,如果是广义的电子支付那么头部的支付厂商还有一定回还余地。

招联金融首席分析师董希淼表示,新规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预警措施中,相关市场范围是“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而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时,相关市场范围是“全国电子支付市场”,两者的相关市场并不一样,这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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