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长租公寓新规:原则上不得收三月以上租金 押金由专用账户托管
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长租公寓预收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新规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柒财经旗下柒闻网了解,长租公寓模式中,住房租赁企业一般向租客一次性收取半年或一年租金,按月或按季度支付给房东,形成资金池,用以扩张、投资,这是很多长租公寓资金链断裂、爆雷的原因。《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
《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合同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住房租赁企业应通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退还押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承租人。
《通知》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备案,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于签订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后3日内,将房屋坐落、面积、间数、价格和租赁双方等合同信息录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未如实备案合同的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
租金贷是长租公寓的重要问题,《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通知》规定,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的住房租赁服务企业,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提示谨慎选择;情节严重的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警示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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