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最低实缴资本1亿元,不得外包核心业务
1月20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从事支付业务的,任何单位不得在单位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申请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另外,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其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同一法人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
在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禁止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者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监管;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采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成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起,3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股份;其他可能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在支付业务规则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从事支付业务,不得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且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在核心业务管理上,《征求意见稿》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自主完成所拓展的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服务协议签订、对商户进行持续风险监测等活动,不得将涉及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的核心业务外包。
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泄露、篡改、损毁用户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信息,不得将用户授权或者同意其将用户信息用于营销、对外提供等作为与用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
在备付金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备付金为自己和他人提供担保。根据用户发起的支付指令划转备付金,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