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这18项重大政策,正在深度影响券业

财联社 2021-01-12 23:59

财联社(深圳,记者 覃泽俊)讯,纵观2020全年,以注册制改革为契机,A股实现连续两年正增长。伴随资本市场改革进一步深入,作为资本市场核心中介,券商也在资本市场变革中迎来持续壮大的发展空间。

一是IPO、再融资的放宽使券商在投行业务上得以增厚收入;二是基金投顾、基金托管、场外期权等业务资格的放开进一步拓宽了券商的业务空间;三是头部券商在并表监管、风险准备金方面收获更多流动性;四是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放松券商股权管理规定、券商董监高资格改为备案等政策放开使得券商经营更灵活。

政策一:最新风控指标出炉,7家AA券商真金白银受益

2020年1月23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以下简称为《计算标准》),对证券公司投资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基金、成分股等适度“松绑”,鼓励证券公司价值投资,引入长期增量资金。

在“强者愈强”的证券行业,政策也是越发支持龙头券商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7家证券公司连续三年获得AA级评价。

《计算标准》将连续三年 A 类 AA 级及以上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调整系数从0.7降为0.5,这无疑加深券商风险资本准备这一指标与行业分类评级的挂钩,进一步提升优质券商的资本使用效率。

政策二:再融资新规利好券商板块,投行收入或增厚3%

2月17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

再融资新规正式落地,作为资本市场改革中的重要中介机构,此次再融资新规落地无疑使券商投行业务迎来了“春天”。

政策三:券商并表监管试点启动,倒逼中小券商积极转型和优化

2月27日,证监会官网显示,证监会决定将中金公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中信建投、国泰君安这6家证券公司纳入首批并表监管试点范围。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境内资本市场持续发展,部分证券公司逐步出现集团化经营发展态势,有必要将行业风险管控边界从母公司层面扩展至合并报表视角,以利于更全面、及时、有效地评估风险,促使行业持续稳健发展。

政策四: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奠定注册制法制保障

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主要涉及五大方面的调整:

一是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二是证券法增设了第五章信息披露和第六章投资者保护,确立中国版的集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

三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

四是对于欺诈发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虚假陈述等行为的罚款上限大幅提升。

五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取消暂停上市环节,触发条件的直接退市。

政策五:基金投顾获批,真正的财富管理从此开始

今年以来,券业财富管理市场再度跃进,3月初首批七家券商已获基金投顾业务试点资格。首轮获批基金投顾业务试点的七家券商包括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华泰证券、中金公司、国联证券

政策六:降低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释放券商资金流动性

进入二季度,证券板块再次密集迎利好。前面有再融资新规的落地、和基金投顾试点资格获批的政策利好,后又迎来了一个超级大礼包。

降低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释放券商资金流动性。3月6日晚,证监会宣布对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进行调整,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6%、0.7%、0.7%的比例缴纳201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预计行业2019年度缴纳金额将下降8%,2020年度缴纳金额将下降45%。

政策七:证监会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2020年4月1日起,证监会取消了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这意味着未来,外资有更多机会实现控股合资券商。

根据财联社记者统计,目前共有8家外资控股合资券商。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星展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为新设立券商;瑞银证券、瑞信方正、摩根华鑫、高盛高华证券为外资方将持股比例提升至51%,实现控股。

政策八:创业板注册制推出,向综合型投行进军

2020年对证券行业影响最大的事件之一无疑是创业板注册制推出,4月27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超预期落地,各项制度和政策细节同步跟进,券商投行迎来发展的黄金期。

政策九:《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5月22日晚,证监会就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本次修订对于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做了优化,进一步强化专业服务能力导向。从营业收入、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信息技术投入等方面,优化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并形成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政策十:新三板精选层加速

新三板改革也屡屡被提及。6月3日,国务院金融委表示将出台《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新三板改革,积极稳妥实施公开发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精选层,允许公募基金投资,建立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明确转板范围、条件、程序等基本要求,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

政策十一:券商保荐业务两大实质性门槛全部取消

6月12日,证监会颁布新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两大实质性门槛全部取消。

对比证监会4月28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新的保荐办法不再要求保荐代表人通过考试、签项目协办人,新保荐办法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此外,新的保荐办法对联合保荐要求取消了持股7%的限制。

政策十二:《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对股东要求“4个宽松”

6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及《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实施规定主要修改了五方面的内容。一是修改主要股东定义;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三是根据新《证券法》,减少了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四是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要求;五是落实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

政策十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开放外资进入

7月10日,基金托管政策的再度调整,证监会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最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并明确境外总行应承担的责任,强化配套风险管控安排。执行中,外国银行在华子行一体适用。

二是结合监管实践完善监管要求,适当调整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强化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基金托管人持续合规要求,进一步丰富行政监管措施,强化实施有效监管。

三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先批后筹”。

四是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规定整合并入《托管办法》。

政策十四:上市券商月度经营数据披露要求正式取消

9月18日,证监会举办例行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修订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一是与新《证券法》等规则衔接,完善相关条款及表述;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和内幕信息管理;三是取消月度经营数据的披露要求,取消中期报告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

政策十五: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落地,衍生品业务迎来爆发期

9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经证监会备案,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今年以来迎来爆发期,特别是头部券商相关业务迎来大增长,被券商称为“最赚钱的业务”。

2020年《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灵活设置资质要求;二是适度扩大标的范围;三是优化投资者适当性;四是稳定业务预期;五是强化监测监控。

政策十六:《证券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改,董监高资格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11月20日,证监会表示,为了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的任职程序和条件;二是明确执业规范和限制,多角度约束执业行为,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约束;三是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管控责任,实现任职有保障、履职有制衡、离职有监督;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实现监管问责无死角、无盲区。

政策十七:保荐业务新规出台,重点涉七大调整

12月4日,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

临近年底,保荐新规出台是投行关注的大事件,特别是将保荐代表人准入资格考试改为非准入型的水平评价测试,将事前执业资格管理改为事后执业登记管理,这些重变化调整,将大为改变行业生态。相比证监会6月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多处完善细化。

新规主要有七大显著变化的细节:

一是保代决定权交给保荐机构,登记采取事后自律管理;二是建立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构建市场化的约束机制;三是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目前已建立三类名单,对保荐代表人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四是鼓励券商实行长期激励机制,采取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或其他形式进行过度激励将受到处罚;五是完善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豁免条件;六是优化保荐业务收费原则,从机构、人员、业务等七个方面确定收费原则;七是完善保荐机构内部问责机制,要求保荐机构明确保荐业务人员履职规范和问责措施。

政策十八:最严退市新规落地,增加“红牌罚下”条款

12月31日夜间,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

针对过往通过非标审计意见规避退市的公司,增加审计意见类型与财务指标全面组合适用的退市规则,堵住制度漏洞;针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改正的案件,增加直接“红牌罚下”条款;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假金额大、比例高但按原规则不影响上市地位的财务造假案件,增设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

2021仍是政策密集期,券商两项成本或抬升

万和证券分析师表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将会是未来一段时间证券行业的投资主线,2021年也将是改革持续深化之年,年内将会出现政策密集期,“十四五规划”或将在资本市场改革方面大有动作,如IPO注册制改革全面推进以及备注瞩目的“T+0”制度。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注册制改革、新证券法落地实施以及新修订退市制度的全市场覆盖,深刻改变了A股市场的生态和环境,改革赋予券商更大发展机会的同时,券商也需要承担了更多法律责任。

“一方面,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要求更高,提升了券商的专业要求。券商是资本市场的第一守门人,一旦出现欺诈发行或者是财务造假,券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注册制权利和义务对等。对于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增强,在未来的投资者维权索赔,证券违法犯罪的追责中,券商也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董登新认为,注册制改革之后,券商的两项成本会大幅提升,一是人才成本,在专业人才的储备方面要求会更高;二是风控成本,为了防范风险发生,券商在风控上必须投入更多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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