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兜底函”无效 或可减轻安信信托债务负担
财联社(上海,记者 林汉垚)讯,此前安信信托向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财务公司”)出具的“兜底函”被法院判决无效。对此,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这个判决有利于减轻安信信托的债务负担。另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这个判决对安信信托的重组来说是利好,但是还是要看后面会不会陆续出来类似判例。
12月25日,安信信托发布公告,高速财务公司根据安信信托出具的“兜底函”,要求安信信托支付本金、利息等的诉求在二审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驳回。
安信信托先和高速财务公司签订《信托合同》,随后双方通过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信托受益权转让补充协议》,安信信托受让了原由高速财务公司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担了因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而高速财务公司则通过收取固定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来获取利益且本金不会损失。
根据上述协议,双方约定,自2019年5月5日起,安信信托每季度向高速财务公司支付信托资金不低于一亿元,并不迟于每季最后一月的4日前付清当季应付款项,但是安信信托并未如约按时支付款项。
因此,高速财务公司将安信信托告上法庭,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安信信托全责,判决安信信托向高速财务公司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本金4亿元及信托资金收益、违约金等。
随后,安信信托提起上诉,二审时,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协议的法律关系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最终湖南高院判定上述协议无效,支持安信信托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有媒体报道,安信信托涉诉项目大多涉及违规担保,相关涉诉案件主要因安信信托向信托受益权购买方提供担保、远期转让或者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等兜底承诺而引发纠纷。
因此曾有人认为,安信信托重组最大的障碍是对于兜底协议的认定,对此,有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这个判决对安信信托的重组来说是个利好,但是还是要看后续会不会陆续有这样一些判例出来,目前这个案子的判决还是跟监管政策导向保持一致,《九民纪要》得到了执行。
另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个判决有利于减轻安信信托的债务负担,如果得到真正执行对安信信托是利好,但是他也表示,判决只针对这一个案件,不能类推,但是形成了一个判例,会对其他类似案件形成参照。
据了解,高速财务公司起诉安信信托,与其认购的“安信安赢42号”产品逾期有关。安信安赢42号对应的底层资产为上海董家渡金融城项目(现更名“绿地外滩中心”),安信信托持有该项目开发公司中民外滩45%的股权,这是安信信托于2017年6月从中民投接手的,计划发行系列信托产品募资不超过240亿元以受让这部分股权。截至2019年12月12日,安信安赢42号存续规模172.0094亿元,其中优先级信托收益权129.0029亿元,劣后级信托收益权43.0064亿元,而优先级的认购人中有5家银行、1家财务公司与部分个人投资者,分别为中信银行60亿、大连银行24.7亿、云南红塔银行8亿、、朝阳银行20亿、乐山银行3亿、湖南高速4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