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责任险监管办法出炉: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
财联社记者(北京,记者 王宏 潘婷)讯,继今年五月出台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后,银保监会在12月25日又出台了《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对责任保险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据悉,银保监会表示,近年来责任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也存在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社会对责任保险的理解存在偏差、市场行为不规范、保险服务性质及形式有待规范等问题。其中,《办法》特别明确了责任险的边界,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
业内人士指出,规范责任险承保边界,可以避免其他风险通过约定转化为责任保险的可保责任,进而造成险种混乱,形成监管套利。并且,未来随着非车险的细化,需要有一些针对不同险种的专业化内控制度。
规范承保边界 责任保险姓保
《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
对此,银保监会表示,“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的规定避免了第三者的损失并非由被保险人造成,由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约定该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情形,利于避免其他风险通过约定转化为责任保险的可保责任,进而造成险种混乱,形成监管套利。
责任险方面专业人士王民表示,以前部分责任险的保单会扩展承保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这就导致责任保险和车险的承保风险产生了交集。监管此次规范责任保险的承保边界,可以看出其态度倾向于让车险负责车辆的风险,责任险就不要去碰了。
其表示,车险属于国家特殊监管的险种,有专门的监管办法;责任险主要还是非车领域的险种。在此前的保险产品管理办法中,车险、信用险、保证险等业务需要报批,而责任险业务只需要报备,所以出现用责任险的方式避开监管,做车险业务的情形。
另一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王民亦表示,保险公司要做到合规经营,首先可以内部自查,哪些业务不一致的要立刻对产品进行修改。此外还要深刻理解监管精神,要尊重保险原理,责任险姓责。
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
至于不得用责任险保单承保“履约信用风险”,银保监会称,规定避免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风险较大的信用保证保险,特别是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
针对不得履约信用风险,王民表示,中国对于信用保障的风险是要和车险一样地严格监管,今年也出了信用保证险的监管办法,它和责任险的性质还是不一样的。以前用责任险去写信用风险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是新规主要的规范对象。
王民表示,以前可能有一些保险机构用这种责任险去承保P2P平台,然后做平台的责任保险,实际上是在承担履约的信用风险的情况。
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办法》的出台促使责任保险回归本源、健康发展。责任保险的第一人是被保险人。对其要注意“可保风险”的概念,不能帮其转移“第六条”中列举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确定的损失、投机风险损失等。
责任保险的第二人是保险人。对其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包括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等,这与其他险种差不多。促进其更好地发挥社会治理和管理功能,包括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这是责任保险与其他很多险种功能定位的不同之处。
责任保的险第三人一般是不明确的,承保法定赔偿责任。如果明确,针对该人有形财产或本人身体时,最好是该人投保财产损失保险或人身保险,以获得更广泛的保障;针对该人的期待利益时,该人可成为保证保险的权利人,或者可成为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可减少保险费用。这有利于提升保险机制运行效率,不扭曲险种的分工。
王民表示,以前责任险没有被提高到这么重要的地位,就是车险、非车险。未来随着非车险更加细化、专业化,就需要有一些针对不同险种的专业化的内控制度。比如,对于责任险肯定不能像财产险一样管理,或者跟信用保证险一样管理,后者又是另外一套风险逻辑。从大的方向来看,从信用保证险到互联网保险、从责任险再到健康险的监管规范,都体现出根据不同产品特征分类细化监管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