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出手终结超低费率承销混战!公司债承销规范五大修订,全面引导由“数量竞争”转向“质量竞争”
财联社(北京,记者 高云)讯,公司债超低价费率承销即将终结,中证协对公司债承销业务规范修订并公开征求行业意见。
12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就《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行业意见。
修订稿的内容变化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提出承销机构建立内部报价约束制度的总体要求;二是明确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的构成要素;三是明晰承销机构实施报价约束的决策程序、报送要求和外部监督安排;四是将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协会自律检查范围;五是承接新《证券法》修改,调整了部分条款内容。
修订版解决机构承销报价内部制度不健全
为何要对公司债承销业务规范进行修订并征求行业意见?中证协表示,公司债券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影响承销机构执业质量,历来备受社会关注。
前期,参与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招标的承销机构因低报价引发市场质疑,中证协对涉及的8家证券公司进行了自律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规采取了自律措施。调查中也发现相关承销机构存在承销报价内部制度不健全等共性问题,有必要统一规范解决。
中证协表示,协会就规范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等事宜进行了全行业调研。根据97家承销机构调研反馈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承销机构已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接近半数的承销机构已设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存在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或内部约束线的公司低价竞争行为较少出现。
总的来看,行业重视承销报价并就报价进行内部制度约束是主流。顺应这一客观实际,中证协在充分征求固定收益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次的修订稿。
下一步,中证协将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修订稿,并在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后发布。
同时,中证协也将启动《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的修订工作,拟通过调降承销规模指标分值、增设低报价扣分指标等方式,多措并举遏制低价竞争,引导承销机构由“数量竞争”向“质量竞争”转变,推动构建良性市场竞争秩序。
8家券商低价承销被通报,费率最低时十万分之三
今年7月19日,中证协官网披露《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参与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招标的有关证券公司启动自律调查》。
协会关注到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中金公司、平安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公司、天风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等证券公司,在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招标过程中,存在承销费报价偏低的情况,引发市场质疑。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关于构建良好生态化职业道德的自律公约》等规定,协会已对相关事宜启动自律调查。若发现相关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违反自律规则的情况,协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自律措施。
今年6月1日,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发布招标公告称,拟从参与投标的机构中择优选取主承销商两家,分别担任发行牵头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以完成公司债券不超过21亿元额度的注册发行工作。
6月24日,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承销项目公布中标候选结果,参与竞标的8家券商中,国泰君安和中信证券分别以第一、第二名进入了中标候选名单,其承销费率分别为总费率0.015%和年化0.01%。
7月9日,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承销项目正式公布中标结果,中标的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和中信证券。
上述债券承销超低价费率并非个案,今年5月份,中信证券与兴业银行因为中标承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而受到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警告。
5月15日,交易商协会公告称,中信证券、兴业银行在部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招标过程中,中标承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预计承销费收入明显低于两家机构核算的业务开展平均成本。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4月27日,海南股权交易中心发布公告显示,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公开选聘发行中期票据主承销商,最终确定中选单位为中信证券和兴业银行。承销费率为0.03‰。
按照上述十万分之三的承销费率计算,每做一亿元的债券承销,两家总计只收3000元。
过低的承销费率,承销过程或出现“减配”等情形。
6月8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信证券华南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原因是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在债券承销过程中存在尽调工作不充分问题。
存在不专业行为主承销商将被计入信用档案
近日,券商最新企业债券承销信用评价已获公布。
12月17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2019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公布了对87家企业债券承销机构、6家企业债券评级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
发改委将87家受评主承销商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26家,B类48家,C类13家。根据评价结果,海通证券、天风证券、恒泰长财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和财通证券名列前五。
发改委表示,对于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发改委将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指导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
对于存在不诚信、不专业行为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发改委将记入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在分年度信用评价的相关指标评分中予以体现。
发改委称,对于连续两年未独立主承销企业债券以及本次列为C类的承销机构,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限制其担任优质企业债券的主承销商,并要求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