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曾刚:《办法》吸纳了资管新规要求 对整个资管行业都将产生影响

财联社 2020-12-25 19:13

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中国银保监会今日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第一时间接受了财联社的采访,并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首先,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办法,是理财子公司监管制度建设的一部分。理财子公司是全新的机构,其所有的业务规则、监管规则都要从无到有地建设起来。去年已经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办法征求意见,然后到本次的《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后还会有其他方面的。整个监管体系在逐步的建立、完善,这有助于银行理财子公司试点的稳步推进和制度建设,这是行业稳健发展的基础。

《办法》对银行理财的销售管理,做了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和要求。私募方面,基本上是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来的,因为资管新规提及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也应该纳入到监管中,所以《办法》不仅是影响理财,对整个资管行业的规范也会产生影响。在资管新规出来之前,销售环节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在《办法》中都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和安排,包括代销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

同时也涵盖了哪些机构能够进行代销;代销机构和理财子公司之间各自的法律责任;代销这个在销售过程当中有哪些禁止行为,尤其是处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要避免以前在实践当中所存在的被消费者投诉的问题等。

《办法》实际上非常系统的树立了整个理财管理销售的整个制度体系,哪些业务范围、哪些机构可以参与到销售过程当中;代销机构与理财子、私募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是如何的;以及它在销售过程当中的一些行为的规范等等。所以《办法》系统地为整个银行理财子未来销售方面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以及相关的创新,做了系统性的安排。

目前销售大概分成两大类。其中外部代销又可以分为两类。互联网代销,实际上它只是其他类型销售的一种。

首先是理财子自己的渠道,主要是APP线上销售。第二个是代销。原来理财子或者原来银行理财的主要的渠道,就是存款类银行业机构作为它的销售主体,那就意味着整个银行业的线上线下的渠道,不管是本行还是他行,都可以作为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这跟以前银行理财的销售是完全一样的。目前以这块为主,主要还是以银行和以前的理财的销售渠道保持相一致。

这个主要是考虑到现在理财子公司的发展才刚刚起步,老百姓有时候还区分不清楚品牌的独立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沿用以前的渠道,老百姓接受起来相对容易一些,有助于理财子公司的平稳的起步。

传统的渠道之外的其他的渠道,就是非存款类银行业机构的代销机构,里面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专业的销售公司,当然也包括互联网平台。这意味着以后随着理财子公司发展的逐步的完善,老百姓对相关产品接受程度不断的提高,可以进一步地去拓展到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和其他的专业公司。

所以尽管现在没有扩展到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的专业性的公司,包括互联网平台,但是已经从理论上是留了空间。只不过理财子公司现在刚刚起步,因为现在理财子到现在也还在起步过程当中,部分理财子公司也才刚刚开业。

在这个情况下,监管边走边试,以比较稳妥的方式先引入原来的渠道,保持它平稳的过度。同时为未来扩展留下空间。并不是说排斥这种渠道,而是在目前这个阶段没有引入而已,未来随着情况的发展,相关制度的成熟、整个机构运行的成熟,往相关领域进行拓展有很大可能性。理财销售需要得到监管的认可,所以代销也需要资质认证的程序,只要得到银保监会的许可,未来根据情况在银保监会许可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推广到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销售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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