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甩手掌柜”券商遭罚!发债人将高额募集资金转借他人,拖累券商遭罚已成重灾区
财联社(上海,记者 王可)讯,国融证券最新收到来自云南证监局的警示函,引发处罚的是一笔被挪用的城投债。
云南证监局称,腾冲建安将“18腾冲01”债募集资金中的6300万元分两笔转借他人,违反相关规定。国融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且未在证监局组织的自查工作中如实报告发行人存在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的情况,决定对国融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2015年1月15日发布实施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财联社记者以“募集资金转借他人”作为关键词搜索证监会网站发现,2017年以来,证监会共发出11张相关罚单。其中6张罚单的处罚对象为券商,分别为大通证券、东吴证券、浙商证券、东海证券、国信证券、国融证券,涉及债券以城投债为主,被挪用募集资金合计18.53亿元。
受托债券募集资金转借他人,国融证券遭罚
12月16日,云南证监局公告,向国融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事因国融证券托管的一只城投债资金被发行人转借他人。
云南证监局称,腾冲建安将“18腾冲01”债募集资金分别转借给腾冲市盛源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500万元和腾冲市凤里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3800万元,金额合计6300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7.875%。两笔借款均已收回。以上情形违反相关规定。宝启凡作为时任董事长,董大文作为现任董事长,对上述事项分别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则公告中,云南证监局向腾冲市建安城乡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腾冲建安”)及其时任和现任董事长出具警示函。
云南证监局称,国融证券作为“18腾冲01”债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且未在云南证监局组织的自查工作中如实报告发行人存在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的情况。
云南证监局认为,以上情形不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关于受托管理人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的约定,违反相关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国融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近3年来鲜有同类罚单
根据证监会2015年1月15日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对公司债资金募集提出四项要求,即:
一是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二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资金用于并表子公司的情形)。
四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财联社记者以“募集资金转借他人”作为关键词搜索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网站发现,2017年以来,证监会共发出11张相关罚单。
其中6张罚单的处罚对象为券商,分别为大通证券、东吴证券、浙商证券、东海证券、国信证券、国融证券,涉及债券以城投债为主,被挪用募集资金合计18.53亿元。
2019年12月17日,江苏证监局公告,国信证券在盐城市亭湖区公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发行的“16亭公投”公司债券中,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募集资金中有2亿元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发行人在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将募集资金中2亿元转借他人;而国信证券出具的2016年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发行人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等违规行为,未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江苏证监局对国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19年1月23日,江苏证监局对东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江苏证监局称,2015年11月27日,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将募集资金中2.71亿元划转至其全资孙公司上海顺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顺能”),上海顺能于2015年11月30日将该2.71亿元全额转借给上海世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15顺风01”的受托管理人,东海证券未勤勉尽责,未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持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未及时发现发行人上述违规行为。并且,东海证券出具的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合规,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的行为。
2017年11月24日,东吴证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浙江证监局称,浙江西塘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西塘旅游”)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西游发”存续期间,将部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其中2016年1月5日、1月6日和3月21日借给嘉善红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计0.52亿元,2016年1月12日借给嘉兴沈道投资有限公司0.15亿元,共计0.67亿元。东吴证券作为西塘旅游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防止上述转借事项的发生。
2017年11月17日,浙商证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浙江证监局称,杭州西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西湖投资”)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西投01”和“17西投01”存续期间,将部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其中2017年1月22日借给杭州之江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4亿元、2017年1月20日借给杭州西湖区城市更新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2017年1月24日和25日借给杭州市西湖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计4.69亿元,共计10.69亿元。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浙商证券作为西湖投资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防止上述转借事项的发生。
2017年08月02日,大通证券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并要求其督促发行人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对转借资金情况进行整改,并就督促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贵州证监局称,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将"15福泉磷"公司债募集资金1.85亿元中的1.83亿元转借给贵州省福泉市财政局,该款项至今未收回。大通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一直没有发现发行人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的情形,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