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原副主席王兆星:权属问题是金融数据流通面临的最大障碍

柒财经 2020-12-15 14:49
12月15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主办的2020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今日在京召开,此次论坛的主题是“立足金融为民 弘扬科技向善 面向‘十四五’的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国务院参事、中国银保监会原副主席王兆星出席会议并发表演讲。

王兆星指出,建立更加有效的数据治理,对于推动金融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金融业安全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众所周知,金融业是较早应用和发展数据的行业之一。早在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是对加强金融数据治理的有益探讨。相较于金融科技发展步伐和金融业数字化转型的需求,王兆星认为,当前的金融数据治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第一,数据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直接决定数据的资源价值和可用性,是形成有效数据的基本要求,也是挖掘数据价值、扩大数据运用的重要前提。

金融数据来源广泛、内容庞杂,目前仍缺乏权威统一的定义和标准。不同组织和金融机构对同类数据口径的认知也存在很大的偏差,产生了大量同名不同义的数据,导致数据清洗成本高、碎片化,难以整合利用。一些机构数据失真问题比较突出,加大了风险识别、预警和早期干预难度。

第二,数据挖掘和利用相对滞后。随着金融业务多元化发展并呈井喷式增长,金融机构可谓坐拥大数据的富山宝矿,但很多数据不能数尽其用,造成数据的浪费。

有的金融机构缺乏数据挖掘能力,无奈出让数据控制权,甚至将信息科技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给第三方科技公司。这样以来,金融业务独立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受到很大的影响,有的机构则严重依赖拥有丰富场景、数据模型和算法的第三方机构,面临数据收益分配和风险损失责任分担的不协同问题,缺乏机构法人、集团层面快速准确、跨机构、跨地区整合风险数据敞口的能力。

第三,数据的流通和共享仍存在不少的障碍。数据的流通共享和重复利用对实现数据价值至关重要,是形成大数据的重要途径,割裂的数据将导致数据孤岛和数据垄断,破坏数据资源的关联性和协同效应。

当前金融数据流通面临的最大障碍是数据权属问题,数据权利边界不清、权益分配规则不明、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导致数据主体缺乏开展数据交易流通的积极性。行业巨头对商业和数据价值高、公共属性强的数据形成一段的垄断,加剧了金融领域不公平竞争。另外,金融数据与专业数据的连通有待进一步加强,数据聚合效果有待进一步增强。

第四,数据安全隐患较为突出。针对金融机构的网络攻击时有发生,网络安全防护和系统建设存在一定漏洞,面临数据泄露和损毁的风险。随着移动通信终端的普遍使用,居民衣食住行各方面的交易数据被实时全方位记录,个人信息透明化,信息过度采集,盗用、侵权使用的问题日益突出。数据流通过程中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第五,将面临数据在国内的跨界、跨部门流通,同时也不可避免遇到数据的跨境流通。如何加强数据的跨境流通管理?就有一个数据治理的国际合作和一个数据的全球治理问题。这些问题目前还只是处在开始,仍然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仍然面临很多风险。特别是在数据的国际跨境流动方面,这种安全保障要求更高,这种合作协调要求也更高。所以在数据跨境流动同时,如何加强数据治理的国际合作,构建更加有效的金融数据全球治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

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王兆星分享了关于经济数据治理的思考。即加强金融数据治理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责,推动数据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入融合,实现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而言,第一,强化数据的质量与管理,大力推进金融数据标准化建设,统一金融数据的规则和技术要求,促进金融数据规范定义、规范标识、规范使用,增强数据的可比性。加强金融机构数据的质量管理,确保能力与业务发展风险状况相匹配,数据信息具有足够覆盖面、及时性和颗粒度,进一步完善金融数据质量监管规则,将数据质量情况作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的重要考量因素,加强评估考核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金融数据和披露信息造假等问题。

第二,加强数据开放与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和垄断。推动建立金融数据交易机制和共享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放数据源,开展数据交易流通,逐步打破数据孤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协调作用,加强金融同业间有关数据流通,数据开发技术的互助、合作和培训。推动金融数据共享、共用,加强金融数据与工商、税务、司法、商务等专业数据互联互通,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拓展金融大数据资源。

第三,加强数据运用与监管。利用新兴技术搭建基于场景的数据平台,挖掘金融数据潜在价值,开展更具有适应性、普惠性、便利性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智能化水平,推动金融机构基于数据分析实现管理模式变革和业务流程的再造,破解风险管理的痛点,提高金融效率。

在这里,王兆星强调,同金融机构的数字化战略有差别,中小机构数字化转型的压力和难度更大,信息科技外包占据相当比例,更要注意防范相关战略风险和技术风险。同时,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加快金融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针对性和穿透性,实现智慧、智能监管。

第四,进一步加强数据规范与法治。加快数据权属相关立法,明确数据定位,归属内容和范围,为数据开放共享、交易流通和权益分配提供法律依据。按照数据权力归属确定可流通数据的范围和流通规则,确定数据权益在数据所有者、开发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合理分配,防止部分市场主体凭借技术优势独占数据收益,加大数据垄断的治理能力。有效制止利用数据与相关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进行大数据杀熟、侵犯用户选择权的行为,有关部门有权访问、使用由市场主体产生,加工的具有社会公共属性的相关数据。

第五,加强数据安全与保护。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力度,超范围使用客户信息,严厉打击非法贩卖客户信息行为,清理金融业务中的不合规客户信息授权条款,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坚持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重,平衡好数据流转与信息保护的关系,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和灾备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网络设施的安全要求,尽可能消除数据泄露的各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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